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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总则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城市居民urbanresidents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城市居住的自然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forurbanresidentialuse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
2、水。用水量waterconsumptionper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2.0.4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Waterconsumptionforlivingsecurityofresidents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文明生活水准要求所需的基本生活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生活习惯和水生态环境状况等,按节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3.0.2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标准不宜低于100L/(人d)。3.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保居民正常生活需求和城市节水目标,应按表303的规定取值。表3.0.3城市居民生活用
3、水量标准人均水资源量Inf/(人a)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L/(人d)第一阶梯水量17(人(0第二阶梯水量与第一阶梯水量的比值5001001001.550010001001101.6-1.8100017001001201.8-2.017001001302.02.2注:1、表中所列第一阶梯水量是满足100%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居民生活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是满足居民生活改善所需的合理用水量,同时也起到抑制用水浪费的行为。2、各地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可根据当地人均水资源禀赋情况在相应区间内选定,并视当地气候条件、生活习惯、水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值。3.0.4用于居民生活用
4、水的非常规水资源水量,不列入阶梯水量。本标准用词说明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编制说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X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X月X日以第XXXX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
5、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XX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XX市给水管理处、XX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XX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XX市自来水公司、XX市自来水总公司、XX市自来水总公司和XX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陈连祥、郭得桂、宁瑞珠、郭智、郑向盈、孙立人、张嘉荣、周妙秋、李庆华、赵明华、王贤兵、刘秀英、谭明、江照辉、黄小玲和王自明。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
6、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修订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我国城市节水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对节水减排,建立以厉行节约水资源为核心的阶梯水价形成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主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国内外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指标,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便于广大供水管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制组按条文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