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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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在调配、任免、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水平、工作业绩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有关材料,是客观地、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三条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保管的制度和法规,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

2、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第六条厅党委设干部人事档案室对档案进行管理。档案室分为档案库房、整理和阅览用房。第七条因干部辞职、自动离职、除名、辞退等档案滞留在本单位的,可由档案室暂时代为管理。第三章人事档案的管理内容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归档范围:1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2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3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4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

3、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5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6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7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8,职业(任职

4、)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9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10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11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

5、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12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15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2)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3)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

6、料。16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17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18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

7、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19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20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21 .工资、待遇

8、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XX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X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22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X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23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24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25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

9、料。26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27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第四章档案的整理第九条整理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做到档案材料认真鉴别,分类准确,材料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达到每卷档案完整、真实、条理、实用的要求。第十条每卷档案材料应根据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上编写类别号XX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码。第十一条档案材料编号和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弓I,

10、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如下:(一)每卷档案编号采用“年份+入职次序”的形式,按照同一时间进入单位的干部姓氏升序进行排列(排名不分先后,仅用于档案编号)。(二)每卷档案的内容按照档案清单上的各项进行归类和登记,并建立电子台账,以方便查询。(三)整理合格后,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归档。第十二条按照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厅机关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辅助实现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在购买服务时,需选用国家规定的具有涉密资质的服务机构。第五章档案的收集、保管、销毁和库房管理第十三条新入职干部正式工作后,由人事部门与转出部门及时沟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干部档案转入,并做好接收登记工作。第十四条对干部的考察、考

11、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持档案的完整。按照谁负责,谁归档的原则,及时将干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资料收集汇总,在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文字清楚、手续齐备的情况下,与档案管理人员完成交接登记工作后,装入干部人事档案中。第十五条人事干部档案保管采取专人负责,双人双锁,钥匙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分别保管,不得转交他人,或由他人代为保管和开锁。第十六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并经分管厅领导批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方可粉碎销毁。第十七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盒的样式、规格应统一使用上级规定的标准。第十八条严禁任何人

12、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第十九条档案库房应做到整齐、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档案排列科学规范,便于查询;库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消防设备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第六章档案的利用和审核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本单位内部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经人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查阅。(二)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由工作人员查阅。(三)在查阅时必须保证两人以上,且两人都是中共党员。(四

13、)人事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档案借出查阅手续。(五)未经批准不得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确需摘录或复制的需提供证明,并经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厅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摘录和复制),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六)任何人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干部本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如有涂改一律不予接收;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不准将本措施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

14、、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处分。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人事处应当坚持“凡提必审”、“凡进必审、干部管理权限发生变化的“凡转必审”,在干部动议、考察、任前公示、录用、聘用、遴选、选调、交流,人才引进,军队转业(复员)安置,档案转递、接收等环节,严格按有关政策和标准,及时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基础上

15、,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并认真填写完成干部档案审核表。第二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涉及干部个人信息重新认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本人,并经人事处核实后填写干部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报请厅党委会研究确定,按照确定后的信息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第七章档案的转递第二十三条干部调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工作交接并办清所有

16、手续后,如无特殊情况,档案管理员应将其人事档案封存好,待其持调档函后转入新单位。第二十四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发生变动的,需要转出的,人事处应当对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同时,向转入单位开具干部档案转递单,并保存转递回执单,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二)需要转入的,人事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三)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转递方和接收方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并完整保存档案转递证明材料。第八章纪律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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