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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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树立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权威,体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性,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根据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规定,配发执法服装和标志的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以下统称着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制式衬衣、单裤、裙子、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

2、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下矿井等特殊作业场所除外),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第五条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严禁勾肩搭背、嬉戏打闹。第六条制式服装按照下列要求着装:(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短袖衬衣下摆不得扎在裤内

3、,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四)着制式皮鞋时,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五)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制式帽。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等工作时,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三)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

4、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不戴时,应规范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制式皮鞋,不得赤脚穿鞋或穿着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六)不得佩戴有色眼镜,因工作需要或眼部疾病的除外。(七)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宜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执法任务外出的。(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

5、法违纪被停职的。(四)非因工作需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的。(五)其他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情形。第九条执法人员辞职、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向本单位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调离、退休的,应当向本单位交回所有标志。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置。第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严格规范使用标志,严禁任何损害标志的行为。如不慎丢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按程序申请补发。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转赠、转借、变卖。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后着夏装,10月1日后着秋冬装,因气候因素和工作需要调整换装时间的,由各地统一调整。第十二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单位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考核。第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着装管理具体规定,明确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和维护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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