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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X政办字(2017)72号),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
2、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二、工作目标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较大事故同比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要求,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三、治理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2 .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
3、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3 .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4 .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5 .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6 .现场安全管理。对参建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XX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7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8 .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
4、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三)职责分工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以预防市政隧道施工坍塌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9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建设领域。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为主,开展以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机械电气设备火灾事故等为重点的专项整治。10 铁路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文件精神,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发“、“谁承接、谁监管”
5、的要求,省发改委、XX铁路监管局和中国铁路XX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架和桥梁铺架等高风险施工专项整治,重点预防坍塌、高空坠落和机械伤害等事故。11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以预防隧道施工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12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工程建设领域。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13 XX能源监管办及市、县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工程领域。针对电力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高空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14 民航XX监管局负责相关领域的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四、工作安排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6、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二)重点治理阶段(5月21日-11月30日)。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T2月20日)。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五、工作措施(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
7、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各市政府要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
8、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
9、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六、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协调机制,集中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确保行动实效。(二)强化过程督导。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并将每季度检查情况于季后5日内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抽查。(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