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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企业挂职规定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建立专业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制度,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加快培养青年教职工的“双师素质”,实现教职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目标,现对学校教职工到企业挂职的有关规定如下:一、企业挂职的基本要求(一)年龄45岁(含45岁)以下的专业教师(含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实验员等相关人员),每年需完成4周(1周按5天工作日计算)以上的企业挂职锻炼任务。每年考核一次,与部门年度业绩目标挂钩。(二)挂职企业由挂职教职工所在的部门联系安排。(三)教职工到
2、企业挂职须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关,且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学习目的,以及挂职期间工作任务。(四)教职工挂职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且须在本年内完成挂职任务,不得分年度完成。(五)教职工挂职可采用以下方式:1 .全脱产:指挂职人全日制到企业挂职锻炼,并集中连续安排2周以上时间(1周按5天工作日计算)。时间安排:(1)一般为每年寒、暑假期间;(2)教学期间集中连续安排2周以上时间(在确实可以完成教学工作量,同时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全日制挂职工作)。2 .半脱产(业余):指挂职人在正常工作期间并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和工作情况下,利用工作之余兼职到企业挂职锻炼。时间安排:(1)以天为单位分散安排;(
3、2)教师兼职(如律师、设计师等);(3)给企业承担项目或技术研发,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4)完成校内实训室设备改造的。(5)校内相关工程项目承建的(承建负责人可视为挂职锻炼)。二、挂职教职工所在部门的职责(一)挂职教职工所在部门每年初需计划统筹本年教职工挂职工作,合理安排教职工的教学任务。(二)挂职教职工所在部门根据专业、实训建设等项目合理统筹指定、安排挂职企业,并在安排教职工挂职前将企业名单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附件1),教职工不得随意挂职有关企业。(三)教职工挂职期间,仍由其所在部门管理;所在部门定期检查教职工挂职情况,听取挂职教职工挂职汇报;与教职工挂职企业协商,要求挂职教职工参加学校和
4、部门组织的集体学习和有关活动。三、职能部门的职责(一)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联合挂职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定期回访企业,了解教职工挂职工作情况,听取教职工有关建议与诉求,并予以反馈或解决。(二)学校与企业之间定期召开座谈会共同探讨挂职工作的实操模式和管理模式,切实提高教职工挂职锻炼的实效性。四、企业挂职的其它形式专业教师挂职工作的认定除安排到企业进行全脱产和半脱产挂职锻炼外,教师兼职承担企业的技术项目开发等情况(见第一条(五)中关于半脱产挂职的相关内容),可申请认定完成挂职任务,由教师填写认定完成挂职任务申请书(附件2),教务处根据情况予以认定教师挂职任务完成情况:(一)兼职律师每接案1件认定挂
5、职一周。(二)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5万元;或完成技术服务项目获得企业一次性报酬1万元(挂职工资除外,须有完成技术服务项目的佐证材料,且企业出示的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可认定挂职4周,依此类推。(三)为校内实训室改造或设计、装配价值8000元以上实训设备1台,认定挂职1周,依此类推。(四)主持学校有关项目,按工程实施天数认定挂职天数。主要参与人员(排名前5名)承担学校有关项目,按工程实施天数及系数认定挂职天数,其中第2名、第3名系数为0.8,第4名、第5名系数为0.5。五、教职工挂职的办理、鉴定程序(一)教职工挂职前,须填写“企业挂职登记表(附件3),批准后,将登记表交教务处备案。(二)教职工挂职
6、期间,按要求填写企业挂职工作日志(附件4)。(三)教职工挂职结束时,按要求填写企业挂职工作总结(附件5)和企业挂职鉴定表(附件6)。(四)学校挂职领导小组对教师挂职情况进行鉴定。以上表格均须交教务处存档备案,附件1、2、3、4、5、6可登陆教务处网页“表格下载”栏下载。六、教职工挂职期间的待遇(一)经批准全脱产挂职的教职工,挂职期间,经部门及挂职单位考核合格,按每天2学时计教学工作量,按同类行政人员考勤补贴标准计发挂职期间补贴。(二)为挂职企业进行社会服务,获得挂职企业一次性报酬(挂职企业给予的生活补贴除外)的,学校按一次性报酬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一次性报酬须凭挂职企业财务签发的凭据。(三)教职工到企业挂职锻炼任务的完成情况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评优挂钩。每2年评选一次挂职先进个人。七、教职工挂职管理机构教职工挂职锻炼管理及鉴定由学校挂职领导小组负责,挂职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相关人员。八、附则(一)挂职期间差旅费用按国家有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二)对所提交的挂职材料弄虚作假者,将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三)本规定从2023年7月I日起执行,之前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FI)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