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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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区农事用火安全指引第一条为扎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科学预防森林火灾,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农事用火的实际需求,确保森林生态资源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办法XX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仅适用于XX省林区林缘以外30米至200米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风险区域农事用火安全管理。第三条农事用火是指群众确实因生产生活需要,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烧稻草、烧果园草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为。第四条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节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橙色、红色森林火险天气或禁火令期间,禁止一切农事用火。第五条用火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生

2、活实际需要用火的,向村民小组、村委会提交用火申请表。说明申请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用火范围和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等内容。用火申请表见附录。1.用火范围在2亩以下的,报村(居)委会批准。2 .用火范围在215亩(不含)的,由村民小组长审核,村(居)委会批准,报乡镇(街道)政府备案。3 .用火范围在15亩(含)以上的,参照XX省森林防火办法执行。第六条村民小组受理用火申请表后,由村民小组长或委托专人实地核查,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经村民小组长签字后报村委会审批。村(居)委会受理用火申请表后,派工作人员实地复核,复核人员根据结果提出意见后报村委会审批,并报乡镇(街道)备案。第七条用火审批须在

3、3天内办结。村(居)委会应积极指导用火单位(或个人)开展安全用火相关工作,须指定专人看守,看守人员配备扑火工具并监督用火作业。第八条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由于其它原因不予批准农事用火的,村(居)委会应在2天内反馈给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第九条农事用火遵循安全用火原则,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1.未经批准的不烧;4 .未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的不烧;5 .未有安全员现场看守火场的不烧;6 .未准备好打火工具的不烧;7 .四级以上火险和三级风以上天气的不烧;8 .影响通信设施的不烧;9 .用火当天风力变化等突发情况而不能按时实施用火作业的,延期实施。第十条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烧稻草、

4、烧果园草等,应在地块四周开设2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堆状地块的应当在燃烧物上覆盖不小于20cm的土,确保燃烧不跑火。块状、带状用火的,应当从林缘往外方向点火烧,禁止四周同时点烧。第十一条用火结束后,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检查和清理火场,确保不发生复燃。第十二条本指引由各县级以上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县级以XX业主管部门、镇(街)人民政府指导村(居)开展工作并督导检查,确保实施安全。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径向省森防指办反映。附录农事用火中请表申请人(单位):联系电话:用火地点:镇(街)村委村民小组山名用火面积:亩防火线:长米;宽米:申请用火时间:核查人员(签名),用火作业人(签名联系电话核查人员(签名):联系电话现场安全人员(姓名):村(居)民小组意见:村(居)委会意见: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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