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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结 合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人才按照正高职称人才 6万元、博士(高级技师)4. 8万元、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 师)2.4万元、本科(高级工)1. 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 家费。第三条 安家费的申报由企业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 个人申报。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 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 推进。第二章发放条件第五条 申报对象所在企业须具备的条件:主营业务 属于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 在年纳税额IOO万元
2、以上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 资格,依法在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第六条 申报对象为企业新引进人才,在落户,与企业 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达到3个月,劳 动合同上明确及实际从事岗位属于引进当年发布的重点产 业人才需求目录中标注为紧缺急需”的岗位及专业。第三章 申报程序第七条 安家费申报为常年受理,按季组织审核,审核 次月发放兑现。遇财政结算时顺延。第八条 申报新引进人才安家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引进人才安家费申报表,新引进人才安家 费申报人员花名册。(二)新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九条 申报流程(一)人才所在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的申报流程L申报。企业按要
3、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市人才服务一站 式办事大厅报送有关申报资料。2 .初审。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 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 .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 究确定拟发放对象名单。4 .公示。将拟发放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 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二)人才所在单位为其他企业的申报流程L申报。企业(央企、省属企业、区属国有企业、非公 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新区、各区 (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报送有关申报资料。2 .初
4、审。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部 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3 .审核。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区、 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按要求研究确定拟发放对象名单。4 .公示。将拟发放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 示期为5个工作日。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承担的原则,市级财政将市级承担部分 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市、县、开发区),各区(市、 县、开发区)相关部门结合上级下达资金和本级匹配资金一 并拨付至申报对象社会保障
5、卡个人账户。新区自行组织兑现 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条 同一人才在范围内只能申报一次,发生工作 变动的,不能重复申请。第十一条 申报人才应自引进之日起在工作不少于3 年。不满3年离开的,申报人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比例退回 不足年限的安家费,由各主管部门、新区、各区(市、县、开 发区)负责追回,市级匹配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十二条 申报人才在其他渠道申请安家费的,属各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可重复享受。第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 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 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人才政策支持;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 要将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 金保障。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级人才资源 开发经费中列支;引进到区(市、县、开发区)注册的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其他企业的,由市级人才资 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 例(开阳、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发放。引进到 新区的人才安家费,由新区承担。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