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湿地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征收搬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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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山湿地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征收搬迁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因实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对青山湿地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征收搬迁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该项目经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武发改审批服务2020)136号),已取得武汉市水务局复函(武水函(2021)13号)。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现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

2、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公布,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订)(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青山湿地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征收搬迁项目。(二)征收目的实施环境和资源保护。(三)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青山区武丰闸以东、长江以南、天兴洲轮渡码头以西、矶头山公园以北沿江湿地(详见征收范围图)。(四)调查概况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78193.34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3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40428.39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城

3、区改造更新局。(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七)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九)征收签约期限该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3个月,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计算。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一)

4、补偿方式和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X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具体安置地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二)设备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

5、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三)临时安置补偿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对

6、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等证明材料,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照过渡安置期限计算。四、房屋附属设施补偿1.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平方米以内(含40

7、0元/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平方米的,委托该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自行封闭阳台和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的补偿:名称补偿标准标准说明自行封闭阳台铝合金材料封闭1000元/个塑钢窗材料封闭1500元/个木窗/铁窗材料封闭700元/个夹层、假层、居住暗楼工字钢、槽钢、角钢350元/平方米层高VL5米,打7折。无固定楼梯、栏杆,打8折。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现浇楼板400元/平方米预制楼板250元/平方米方木、圆木200元/平方米非居住暗楼200-400

8、元/个无烟灶台自行搭建600元/个整体安装800元/个防盗网钢铁材质100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不锈钢材质180元/平方米吊脚楼1200元/个外挑800元/个棚子钢材结构120元/平方米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其他结构8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标准补偿的,由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3 .附属物的补偿:附属物的征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4 .附属设施的补偿:(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

9、(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五、经营补助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

10、,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房屋证载用途予以补偿之外,若改变用途部分房屋实际价值高于原房屋证载用途价值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根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两者价差的30%给予经营补助。六、非住宅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未经登记建筑)小于100O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IoOO平方米小于2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4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小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80000元/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奖励人民币160000元/户。七、其他

11、事项(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武汉市有关政策执行(二)本方案由武汉市青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负责解释附件:青山湿地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征收搬迁项目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细则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0日青山湿地生态综合整治工程征收搬迁项目未经登记建筑征收补偿细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第二条由个人建造的未经

12、登记建筑权利人提出认定申请,提交有关未经登记建筑建造资料,并经两位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邻关系人证明,报街道核实,街道依据申请核查有关资料,确定未经登记建筑建造年限。第三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原房屋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拆除改建后的房屋未经登记,改建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原证载面积一致的部分,可认定为未经登记的合法建筑,按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但不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第四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三)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房屋实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第五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个人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

14、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三)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住宅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房屋,按照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已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

15、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住宅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o第六条2004年9月20日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的超出部分,对实际用途为商业用途的单位房屋,经认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一)1991年7月3日之前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95%给予补偿;(二)1991年7月4日至2001年11月1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90%给予补偿;()2001年11月2日至2004年9月20日期间建成的,按照不超过办公用途价值的85%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单位房屋,按照历史遗留办公用途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2年12月3日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系指用于商业经营的一楼门面)使用,且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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