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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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切实消除安全监管盲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矿安(2023)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及矿泉水等其他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适用本办法。上述非煤矿山包括生产、基建、改扩建、整合、停产、停建等类型矿山。第三条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坚持属地监管、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非

2、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明确每一座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地级以上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市、区)级(以下简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强化和推动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第五条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地下矿山、设计边坡和现状边坡高度150米以上露天矿山、尾矿库的日常监管主体,并负责实施上述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是设计边坡和现状边坡高度150米以下露天矿山、矿泉水等其他矿山的日常监管主体,并负责实施上述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第六条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次为低风险、一般风

3、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第七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主要从固有风险、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和正向激励等5个方面综合评估。第八条固有风险方面包括下列内容:(一)地下矿山:开拓方式、采矿方法、作业中段、开采深度、单班最XX时作业人数、采空区、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二)露天矿山:边坡参数、封闭圈以下深度、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排土场等级;(三)尾矿库:尾矿库型式、尾矿库等别、汇水面积、周边环境、工程地质条件。第九条安全设备设施方面包括下列内容:(一)地下矿山: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

4、供水及防灭火系统、压风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二)露天矿山:穿孔设备、铲装设备、运输设备、排水设施、通风设施、供配电、边坡稳定监测系统;(三)尾矿库:坝体、排洪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包括:主要负责人履职、安全风险管控、安全生产投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内容。第十一条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包括:“五职”矿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内容。第十二条正向激励方面包括下列内容:(一)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天数、机械化应用、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二)露天矿山:安

5、全生产天数、自动化智能化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三)尾矿库: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化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人员保障、企业安全文化。第十三条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其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安全风险等级,并录入XX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参加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担。第十四条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方式包括初次评估和动态评级。初次评估采用评分表法进行。评分表包括地下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

6、附件1)、露天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2)、尾矿库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附件3)。第十五条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初始分一固有风险评分一安全设备设施评分一安全生产管理评分一从业人员素质评分十正向激励评分。地下矿山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分分:(一)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在30人以上;(二)开采深度在800米以上;(三)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四)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五)在水体下、建筑物下、铁路下开采。露天矿山初始分为10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一)现状露天边坡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在200米以上;(二)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三)水文地质条件为复杂。尾矿库初始分为10

7、0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始分为80分:(一)尾矿库“头顶库”;(二)现状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三)现状坝高在200米以上;(四)工程地质条件为复杂。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的,为B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0分的,为C级;安全风险等级得分小于60分的,为D级。第十六条初次评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D级:(一)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重大涉险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本年度尾矿库发生溃坝、尾砂泄漏事故;(三)本年度或者上一年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有关规定整改并及时销号的;(

8、四)基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五)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六)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的地下矿山;(七)无生产经营主体或者停止使用超过6个月的尾矿库;(八)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第十七条矿泉水等其他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评分表由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后发布,在发布前此类非煤矿山的初次评估安全风险等级统一列为B级。第十八条初次评估后,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动态评级的方式,根据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其安全风险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升级处理:(一)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被纳入安全生产“

9、黑名单”,直接升为D级;(二)在自然年度内执法或者专项行动等检查中合计发现2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1级;发现3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升2级;发现4条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升为D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降级处理:(一)首次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升级后,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二)使用机械化、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三)被升级处理后,一年内未再出现升级情形的,采用评分表法对其进行重新评估后确定相应的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内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进

10、行重新评估,并确定相应的等级:(一)停工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露天矿山;(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三)周边环境发生显著变化的;(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发生重大变化的。第十九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监管:(一)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逾期失效的;(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三)依法宣告破产的。第二十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评估结束后,应当将安全风险等级函告非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复核。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对其异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非煤矿山企业。

11、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台账,明确每一家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在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的管控措施、动态变化等情况,并定期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安全风险等级台账报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本辖区安全风险等级台账,并于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省应急管理厅。安全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动态评估后5日内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每一座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并列明其安全风险等级。第二十三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在矿山醒目

12、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矿山的安全风险等级、主要安全风险及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内容,并标明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第二十四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度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信息,同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负责包保的地方政府领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第二十五条市、县级政府应当结合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情况,严格落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地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座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及工作职责,强化C级、D级安全风险等级非煤矿山的包保责任落实。第二十六条地下

13、矿山和尾矿库的地方政府包保领导应当定期深入其联系包保的非煤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风险研判,推动非煤矿山企业严格依法生产建设、实际控制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并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对于A、B级矿山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于C、D级矿山实施重点安全监管,分别每半年、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第二十八条安全风险等级作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不影响或减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履行本部门的法定职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等级不作为保险、金融等其他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评优表彰、办理证照、融资贷款等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第三十一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厅发布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XX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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