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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骑行安全类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抽取样品3顶,其中2顶为检验样品,1顶为备用样品。2检验依据表1摩托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结构组成GB811-2010GB811-20102佩戴装置GB811-20103保护区GB811-20104头盔质量GB811-20105头盔视野GB811-20106护目镜冲击强度GB811-20107护目镜透过率GB811-20108固定装置稳定性GB811-20109头盔佩戴装置
2、强度性能GB811-201010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GB811-201011头盔耐穿透性能(低温)GB811-2010表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检验项目序号检验项目判定依据检验方法1结构组成GB811-2022GB811-20222佩戴装置GB811-20223保护区GB811-20224头盔质量GB811-20225头盔视野GB811-20226护目镜冲击强度GB811-20227护目镜透过率GB811-20228固定装置稳定性GB811-20229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GB811-202210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GB811-202211头盔耐穿透性能(低温)GB811-2
3、02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