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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管理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
2、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需求,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应当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现有院前急救机构的分布状况,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
3、登记和注销。第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应当符合院前急救站(中心)规定的标准,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第七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救护车的装备要严格按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浙卫发2018)44号)标准进行配备并组织实施。第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院前急救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第三章执业管理第九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须遵守医
4、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第十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相应的院前急救站或急救网络医院内。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市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一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
5、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三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正式纳网后,必须服从县120急救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并严格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值班人员和急救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2分钟内出车执行急救任务,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十五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急救信息,并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等台账保管工作。第十六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应定期对救护车实施消毒、保养、清洁及检查。每次完成救护任务后,应
6、及时补充损耗材料。救护车装备应保持完备、整洁和清洁。第十七条纳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指挥系统的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根据院前急救规范流程完成的有效急救任务次数,补助标准:达到县120急救指挥中心质控标准考核要求的,送至县内医院补助200元/次、市区市级及以上医院补助300元/次,每半年结算一次,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第十八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急救车辆,报废时限为行驶里程达5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必须办理报废手续并更新急救车辆。第十九条急救车辆更新内容包括救护车、车载设备、医疗器械、急救药品、通信设施等。急救车辆更新所需经费根据“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分类处
7、置,其中政府办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由财政部门保障统筹解决,社会办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自筹资金、自行解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第二十一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接入县120指挥平台前要达到质控要求,内容包括救护车的设施设备、人员资质、场地设置等,接受县院前医疗急救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中心的技术指导、质控管理与督导考核。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三条院前急救站(中心)或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要严格执行省院前急救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