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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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正案)一、第二条涉及到的“办法”修改为“规定”。二、第八条涉及到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三、第九条内容修改为: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于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风力发电塔等超过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

2、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场邻近区域内塔架、塔吊、吊车/吊臂等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临时障碍物最高点绝对标高原则上不高于机场净空保护参考高度限制要求。超过机场净空保护参考高度但确需要临时设置的,需由机场管理机构评估,并采取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六、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建设单位办理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净空保护行业意见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建设项目有关机场净空保护验收情况通报

3、机场管理机构。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或单位承担。”八、第十九条涉及到的“机场管理机构”修改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九、第二十条涉及到的“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华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修改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十、第二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

4、、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十一、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相关部门在审批前未核实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要求造成超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二、第三十一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建设、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oOo元

5、以下的罚款。十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是指民用运输机场,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十四、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涉及到的“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涉及到的行政主管部门前统一增加前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十六、文中涉及到的“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统一修改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涉及到的“规

6、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保护”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安全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十七、条款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方框为删除内容,粗楷体为新增内容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10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根据2023年月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河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殛I规定。第三条市人

7、民政府和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航、行政审批、园研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匪资源、环境保树生态环境、公安、帙全监管海急管理、体育、气象、无线电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五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

8、(市、区)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每年8月80定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日。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I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净空保护宣传、教育等活动。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而民航行政主管部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举报。第二章净空保护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编制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图,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民航华北

9、地区管理局I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报净空保护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I源、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怀境保护比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第八条净空保护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赤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帔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第九条峥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应当由血设单位法人按照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鼠书面征求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理意见。净空试点期间,建设项目拟建高度不突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复的障碍物限制图的,由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和现划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直

10、接审批;拟建高度突破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批复的障碍物限制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以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或民航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作为审批依据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对于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直接审批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抄送机制,及时将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信息通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项目审批情况向民航河也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她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

11、构的意见。第十条对于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通讯铁塔、广告牌、风力发电塔等超过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I第十一条在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激光光束、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

12、活动;(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施放风筝;(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八)飞行无人机、动力伞、三角翼等通用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的活动;(九)施放孔明灯、气球等其他升空物体;(十)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十一)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十二)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场邻近区域内塔架、塔吊、吊车/吊臂等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临时障碍物最高点绝对

13、标高原则上不高于机场净空保护参考高度限制要求。超过机场净空保护参考高度但确需要临时设置的,需由机场管理机构评估,并采取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第十一条I第十三条履设单位办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夏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向负责验收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供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净空保护区内建(构)筑物符合性认可受SZ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场管理机构出具的建K构)筑物符合性认可文件组织验收,并将有关机场净空保护验收情况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办理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净空保护行业意见有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14、组织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建设项目有关机场净空保护验收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十二条I第十五条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期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I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

15、域,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在机场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第十三条I第十六条市气象管理机构会同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区域和高度,并向社会公布。未经审批,举办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四条I第十七条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进行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航空体育运动的限制区域和高度,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举办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航空体育活动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五条I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

16、)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域内排放大量烟尘、粉尘、废气,焚烧农作物秸秆产生大量烟雾,放飞孔明灯,施放风筝,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第十六条I第十九条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机场净空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第十七条I第二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禽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安全产生危害;发现鸟禽和其他动物进入民用机场飞行区内,可能危及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应当及时驱赶或者猎捕,必要时可以捕杀。第十八条I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净空管理巡查制度,巡查中发现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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