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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副产品行纪合同(综合农产品类)行纪人: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纪人(经纪人的一种)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卖出(买入)下列农副产品,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卖出(买入)的农副产品名称、数量和价格:货物名称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家计量单位数!(最低销价金额(元)质量标准最高购价包装要求第二k双方的权不和义务(一)行纪人的权力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1.行纪人临时占年可和义务:委朽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杆物。2 .委托人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
2、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乙方可以合理处分。3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4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5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且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7
3、.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问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8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转委托合同的须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9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 .委托人应当在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 .委托人应当与行纪人明确约定是否允许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3 .对委托货物的价格确定,委托人有
4、权要求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4 .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的委托物。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5 .委托人要积极配合行纪人的工作,及时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务。第三条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货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第四条行纪人将委托买入的货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第五条委托人与行纪人结算货款的方式、地点及期限:第六条第六条_行纪人获得酬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第七条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货物时,报酬的
5、计算方法:第八条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第九条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期限为:第十条委托人(是/否)允许行纪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第十一条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货物。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双方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履行或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对方该份签约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二)双方的任何一方因拖延交款、货时间而导致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失。(三)行纪人对临时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行纪人承担损失。第
6、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二)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民法典规定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二)依法向起诉。第十五条其他约定:第十六条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行纪人:(盖章)委托人:(盖章)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