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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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居保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及管理、注销登记、关系转移、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

2、理应用、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稽核内控、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等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社区)协办员)办理城乡居保业务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城乡居保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办理。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城乡居保经办规程,制定全省社税数据共享交换标准规范;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发展计划,对市(州)社

3、保经办机构进行目标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和划拨工作;参与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全省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全省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全省城乡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逐步实行基金省级管理;全省集中统一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及社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负责全省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个人账户结余基金归集和上解等工作。第五条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本地区基金归集、财政投入、资金分担等具体细化措施要求;按照本地区统一

4、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机制、统一经办管理服务要求,建立城乡居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机制;负责保费收缴衔接、基金管理、待遇支付及管理、稽核内控、统计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城乡居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发展计划,对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目标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和划拨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保内控和稽核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本地区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城乡居保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

5、表,组织实施基金预算管理;负责本地区城乡居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人员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基金统收统支;负责基金结余省级归集上解等工作。第六条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衔接、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参保信息变更、关系注销、关系转移、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保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城乡居保业务经办人员和受委托的村(社区)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6、工作;按月向市(州)上解当地基金收入。第七条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整理上报城乡居保业务档案资料,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八条村(社区)协办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领取、关系注销、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和待QO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九条城乡居保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

7、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十条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保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公安、民政、扶贫开发、卫生健康、残联、税务等部门共享数据,定期与以上部门的数据系统以及全民参保库等信息库进行数据比对(以下简称数据比对)。凡是能通过数据比对掌握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未规定由城乡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城乡居民提供。第二章参保登

8、记第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保:(一)通过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等)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

9、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下同)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作和数据共享,获取县(市、区)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资料,并存档保留信息资料。第十二条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由村(社区)协办员办理城乡居保参保登记的,村(社区)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将登记表、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将登记表、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第十三条县(市、区)

10、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户口5簿信息资料。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县(市、区)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参保人员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变更时,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提出申请,填写新的登记表,上传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或携带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通过

11、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变更。第十五条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变更登记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新的登记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第三章保费收缴衔接第十六条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可补缴至满15年。(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

12、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三)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但不享受缴费补贴。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为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办理补缴。第十八条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特殊参保群体,应按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可按总额不高于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选择缴费档次进行差额补缴。第十九条服刑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保,

13、县(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审核办理。服刑人员符合参加城乡居保条件的,可以参加城乡居保,并逐年缴费;已参加城乡居保的,可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第二十条城乡居保个人缴费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代扣代缴,税务部门可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和参保人员签订代扣协议,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也可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第二十一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信息化管理部门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全国标准版V2.0)的

14、通知(税总办发(2019)91号),制定适应满足城乡居保征收业务和数据交换需求的数据标准、业务和技术规范,开展人社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部署及联调、运维等工作,并对共享平台的城乡居保数据质量管理、交换过程监控,保障参保登记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数据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第二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保参保登记数据、退费核验信息、退费信息、特殊缴费业务核定等信息,实现养老保险费征收相关数据的省级集中交互。城乡居民在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参保登记后,按照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约定标准,社保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和合规性验证

15、后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接收,不通过的返回。通过数据校验的城乡居民相关信息,税务部门完成登记关联处理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后续涉及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终止时,社保经办机构推送参保登记变更数据,税务部门反馈处理失败的,双方同时启动确定身份信息的业务流程。对于多缴误缴、多收误收的养老保险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发起退费申请,税务部门校验费款是否已缴费入库;已入库且符合要求的受理,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退费申请信息,社保经办机构核验是否允许退费,并将核验结果反馈税务部门。核验结果为允许退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后续退费办理,核验结果为不允许退费的

16、需同时反馈税务部门不允许退费的原因。社保经办机构完成退费办理后,向税务部门发送退费销号信息,对于因退费账户错误、退费账户冻结等原因导致社保经办机构退付失败的,由税务部门通知缴费人补正,并将补正后的退费账户信息重新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退款到缴费人更正账户。对于特殊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先完成缴费额核定后,按照方案约定标准,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在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中按照预设规则进行校验,校验通过的接收。税务部门将接收到的特殊缴费信息进行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处理成功的由税务部门作为缴费依据,并负责向缴费人征缴,对于反馈结果为处理失败的,则双方启动查找问题流程。第二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对账数据、特殊缴费业务入库反馈、退费申请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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