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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和项目公司大中型基建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小型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建到项目实施、竣工投产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土建、安装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前期、设计、招标、实施阶段,对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
2、算的管理。第五条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客观、公平、诚信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计价行为。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管理职责:(一)公司审批大中型基建项目的投资概算;(二)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竣工决算等归口管理工作;(三)公司工程质量部主要职责:1 .负责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的贯彻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公司的造价管理工作。3 .对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审查,以及对估算金额500万元以上
3、的服务招标、100o万元的施工招标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4 .对工程设计变更进行监管,对较大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履行公司审批程序。5 .检查项目公司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公司下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6 .负责跟踪分析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价控制情况,指导督促项目公司定期进行造价分析,落实纠偏措施。第七条项目公司管理职责:(一)落实国家、行业、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二)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投资估算,为公司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三)协助公司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集中招标采购准备工作,负责完成与相关方的合同签订工
4、作。(四)组织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对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批。(五)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核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并上报公司。(六)负责编制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经公司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七)建立合同台账(包括工程、物资、服务等)的建立、跟踪、更新和分析检查工作。(八)定期组织召开工程造价分析会,掌握工程造价动态情况,及时采取纠偏措施。每月的工程简报中分析造价控制情况及后续采取的造价控制措施。(九)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报审工作。(十)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强化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款支付等管理,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合同履约控
5、制,及时有效化解合同风险。(十一)合同执行完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做好合同后评估工作,为下阶段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三章设计阶段造价管理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和控制建设项目全部投资的文件。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已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原则、项目投资方案及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行业概算定额(指标)和费用定额及相关管理办法和公司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第九条初步设计概算要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公司应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和工程资
6、料。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审流程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公司应重视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积极推行公司设计导则限额设计。建设项目的设计合同应对限额设计要有明确的奖惩约定。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定概算或政府批复概算超出项目投资方案投资估算10%以上的,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需提请公司复议项目投资方案,履行相关复议流程。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履行完股东审查或政府审批程序并按照审查(审批)意见修改后,及时申请公司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确认。第四章招标阶段造价管理第十三条公司所属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采购价格的确定,均应按照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公司
7、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报价计价方式及计价依据。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项目公司、承包人依据招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在合同中约定。非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项目公司、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协商后在协议中约定。第十五条原则上每个标段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其中,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控制价原则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编制控制价时必须进行全面、详细的材料询价。材料询价需项目公司、造价咨询单位等全过程参与,形成材料价格表,供编制、审核招标控制价使用。第十六条达到至公司备案限额的招标,项目公司应将招标文件连同招标控制价一并报公司工程质量部备案,并至少在招标公告发布前7天
8、将招标相关文件发送至公司工程质量部。其中,针对施工招标文件,项目公司应当编制对当地市场调研、招标控制价编制、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可能后期变更索赔的项目、相关资源情况编制说明文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提交。公司工程质量部组织公司财务、运营、法律、工程安全等方面的有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编制应落实以下规定:1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费用组成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2 .明确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3 .明确因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合
9、同价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调整。第五章实施阶段造价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第十九条初步设计概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进行跟踪审计限额的项目,聘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及项目结算阶段跟踪审计方式及开展工作时间按照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公司确认,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项目设计方案、工程地质条件或资源状况、主要设备材料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预计最终总投资将超出确认概算10%以上时,在完成投资额达到确认概算80%后,经公司研究后,根据公司重大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启动
10、概算调整工作。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及索赔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合同履约管理,有效化解合同风险,合理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变更要按照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实施,也不予结算。现场签证应做到一次一签、一事一签,承包合同及预算定额已包括的工作内容不得签证。变更设计前必须要进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施工期间发生签证事项,由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和造价分析,报请监理单位审核,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项目公司按照内部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
11、的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确定的原则办理。若合同无约定,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价方式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按照与订立的合同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考虑投标报价让利幅度,经项目公司及审计机构审核,作为结算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因施工单位采用不合理的施工方法或因施工管理问题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或设计改变,不予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不予认可。第二十五条材料、设备及价款结算(一)甲供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交材料、设备使用计划报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公司根据审核后的计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并提供给施工单位。甲供材料、设备价款由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结算。(二)甲控材料设备:由项目公司和施工单
12、位共同组织招标,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经项目公司、监理单位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甲控材料、设备价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结算。(三)乙供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乙供材料设备价款由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结算。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与合同项目应相互对应,合同以外的项目按合同变更及索赔处理,在进度款结算时单独反映。第二十七条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原则上不应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其余待工程竣工后结算。第六章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审核制。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应组织工程造价跟踪审计机构对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工程结算审核
13、报告,经建设、施工、审计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或由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承包人应对其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三十条跟踪审计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要求组织结算审核工作,审核结果要由审计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加盖审计机构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审计机构对所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结算跟踪审计结论应作为确认工程造价、支付工程价款的必要依据;凡未经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公司不得结算工程款。第三十二条如果工程竣工结算出现争议,可由异议方
14、就异议部分提请三方共同复审,或者通过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等有效途径协商解决处理。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办理。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经项目公司、承包人、跟踪审计机构(如有)三方核对无异议后签字盖章生效,并作为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依据。第三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工程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原则上未经项目公司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单项(单位)工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三十五条项目公司应通过合同约定奖惩措施,鼓励参建单位采取合理的优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有关考核奖励办法,对项目公司造价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工程质量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引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