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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充装安全风险因素辨识与管控指导目录序号风险因素基本管控要求1采购1 .不应购买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气瓶。2 .气瓶采购到场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随机资料完整性、符合性及是否存在运输造成的损伤等。3 .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经监检合格的气瓶以及气瓶阀门(采购的燃气气瓶还应当具有本使用单位的标志)。4.(1)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3)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未经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而销售、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2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1 .除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存在影响绝热性能时送相应资质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维护或者修理外,其他情况气瓶不得进行焊接或改变用途。2 .制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瓶阀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换受压零部件。3 .低温绝热气瓶阀出现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可以维修,但只允许原瓶阀制造单位更换瓶阀总成,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瓶阀制造单位培训O3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1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2 .应当及时更新气瓶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报送登记机关;3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呼吸器用
3、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的气瓶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变更以及注销手续。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变更和注销由产权单位办理。4标志与标识1 .气瓶标志包括制造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以及其他标志;2 .气瓶上应有电子识读标志(氢气、纤维缠绕、燃气气瓶和车用气瓶);3 .气瓶充装单位应在充装合格的气瓶上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和气瓶警示标签;4 .应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设有明显标识;5 .应具有制造钢印标识、检验钢印标记;6 .燃气气瓶应有专用颜色标志。5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见通用项6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配备L充装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与气瓶充装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4、和安全技术规范:2.配备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工程师职称,具有气瓶充装管理经验,能够处理一般技术问题,具备组织协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4 .每个充装地址作业人员(充装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充装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5,每个充装地址配备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人,并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6 .配备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化验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掌握与充装介质相关的知识,检验设备、仪器和仪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7 .配备相应要素的充装质量控制系
5、统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要求履行审查确认、作出记录的职责。7机构和人员职责见附件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8人员管理与教育培训见通用项9管理制度见附件2-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节能管理制度目录和要求10操作规程见附件2-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操作规程基本要求和示范文件11安全技术档案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含电子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气瓶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汇总表;2 .气瓶产品质量合格证、监检证书、维护保养说明等出厂技术资料和文件(或者电子文档);3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4 .气瓶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 .气瓶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
6、有关报告;6 .事故情况或者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情况记录等资料;7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或者电子信息文档);8 .充装用仪器仪表检定、校验证书以及修理和更换记录;9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设备档案;10 .各类人员培训考核资料以及向气体使用者宣传教育的资料;IL需要存档的其他资料。12经常性维护保养L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更换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涂敷使用登记标志和下次检验口期。2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出厂资料、维护保养说明,对气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检查、维护保养一般包括以下内容:(I)检查规定的
7、气瓶标志、外观涂层完好情况、定期检验有效期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规定;(2)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有无损坏,是否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检验有效期;(3)检查气瓶是否出现变形、异常响声、明显外观损伤等情况;(4)检查气体压力显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5)使用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3 .使用单位根据检查情况,采取表面涂敷、送检气瓶、更换瓶阀等方式进行气瓶的维护保养,并将维护保养情况记录到档案中。13定期自行检查见通用项14定期检验L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按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3要求。2 .使用单位应当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送检气瓶。3 .气瓶
8、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申请自行检验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自有产权气瓶的,可在充装许可申请时一并提出申请,经评审机构按照特种设备有关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在充装许可证书上备注(含定期检验)。15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及仪表的管理与校验(检定等)1.应按要求配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仪器仪表,且完好、灵敏、可靠,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台账(见附件2-1)o2.安全附件按期校验,仪器仪表按期检定,在有效期内运行。3 .充装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4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可燃气体报警器、温度计
9、的安全附件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序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安装于设备名称及识别号、设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校验(检定、更换)日期、下次校验(检定、更换)口期等。5 .各类安全附件的校验(检定、更换)周期按照相应种类特种设备的风险因素辨识指导目录辨识。6 .安全附件校验(检定、更换)后,使用单位应当将校验(检定)报告(爆破片的合格证)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可燃气体报警器检定报告蹄。7 .计量(含复核)器具、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介质分析检测仪器、防雷装置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定、校验、校准、检测16作业环境1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
10、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应按照介质设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3 .应设有专供气瓶装卸的场地和专用装卸装置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4 .定应设置气瓶报废区域并有有效的隔离防护;5 .应具有气瓶专用库房,划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并设有明显标识;6 .气瓶存放应当按照空实、及气体种类分开,7,易燃易爆介质与助燃介质气瓶不得放置在同一库房内,夏季应当避免阳光暴晒。17运行管理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做好设备运行管理,明确设备运行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相关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
11、进行操作并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2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设备安全运行的环境条件,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其安全运行。3 .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设备种类、数量、参数等特点及运行班次,适时向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作业人员考试取证要求。4 .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设备操作。5 .作业人员应当经使用单位雇(聘)用,主要负责人在其作业人员证上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充装单位作业。6 .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以备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7 .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
12、并如实、认真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8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9 .运行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将运行记录送交,存入安全技术档案。10 .超装、超压、超温报警或自动切断联锁装置应完好;11 .配备的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或者不相容气体的错装接头完好。18异常情况处理1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2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
13、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19应急预案按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O20事故处置1.宏的s故的Sffl单位,应当聊应急预某立睬取急措施,缴胱救,防止事r大,侬人员伤t和贝护强失,并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14、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1移装无此项2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管理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报废;车用气瓶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应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按常用气瓶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为报废处理依据。制造单位应当明确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且在设计文件和制造标志上注明。气瓶瓶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应
15、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表3-5的规定,表3-5中未列人的气瓶设计使用年限应当在相应产品标准中作出规定。如果气瓶制造单位在出厂的气瓶上刻印或压铸充装(产权)单位标志并装设可追溯的电子识读标志,充装单位能够确保气瓶始终处于良好的维护保养状态并通过安全评估,钢质无缝气瓶或者铝合金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30年,燃气气瓶的实际使用年限可以延长至12年。无设计年限的气瓶按照表3-5的要求。23停用无此项24报废气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废:1 .气瓶或者瓶阀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的;2 .车用气瓶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3 .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4 .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有使用价值的气瓶,产权单位应当委托气瓶检验机构对气瓶进行安全评估,检验机构评估合格后应当给出延长后的使用年限。对于安全评估结论为合格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并在瓶体上涂敷“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以及检验机构名称;5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