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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 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行政审批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 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2、法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3 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 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 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 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 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 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 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
3、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3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lOI52014 )。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 术要求: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 1015-2014 )中的法 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计量器具也必须符 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 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市监计量2020 6号)中相应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和检 定要求。三、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计量器具
4、型式批准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 证明;(二)样机照片;(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应随同告 知承诺书一并提交);(六)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至少应包 含报告结论及报告签字盖章页,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国 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国家计量器具型式 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试验项目应该覆盖该产品 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项目要求),或OIML证书;(七)申请人愿意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审批的,提交 告知承诺书。四、监督和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查、
5、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 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 超过3个月。逾期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许可,记入 申请人信用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 式。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许可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 人,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 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本次申请的产品列入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型式批准部分),并属于可适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告知 承诺审批方式的部分产品情形;(四)本单位能够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 和要求,近2年内没有因计量器具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 到行政处罚;(五)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6个月 内,取得相应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合格报告;(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七)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