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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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吕志成2022年10月10日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0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 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榜样示范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奖励以及荣获市 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日常管理

2、工作。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者。企业、其他行业和岗位的人员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 先进工作者称号。第三条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 服务和管理;监督劳动模范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劳动模范政策的调整建议。区、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劳动模范的推荐、服 务和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社区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日常管理工 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作。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第四条 广

3、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劳动模范先进思想、突出功 绩和精神风范的宣传工作。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第六条 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劳动模范或者先进 工作者称号;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单独申请及时表彰奖励。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并应 当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第八条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4、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三)工作业绩突出,为国家、社会创造出较多效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每次评选表彰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制定体现时代精神、具有时代特色的 具体条件。第九条市总工会应当制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选:(一)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由推荐单位将初审材料 逐级上报;(二)审查确认。区、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 认,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上

5、报市总工会审核;(三)审核公示。市总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市 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表彰人选,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五个 工作日;(四)表彰奖励。拟表彰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 发证书和奖章。第十条劳动模范依法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一)一次性奖励。劳动模范接受表彰时获得一次性奖金;(二)慰问金。每年春节对健在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慰问金;(三)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一线劳动模范进行疗养;(四)劳动模范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对月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低于本市上一 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的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补贴,给予补足;(五)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

6、劳动模范本人遭遇意外伤害或者因为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六)对于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困难的低收入劳动模范(不包括研究 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每年给予一次性救助金;(七)劳动模范医疗帮扶救助金。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动模范办理职工医疗 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以缓解其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生活压力;(A)劳动模范逝世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九)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十一条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

7、青团、 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劳动模范可以受邀请参加市和区、县(市)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以及军 队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 觉维护声誉。第十三条各级工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服务、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劳动模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 动、违法违纪、突发困难、重大疾病、伤残、逝世等重大情况变化时,由劳动模 范关系所在地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工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建立劳动 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提高劳动模范管理水平。第十六条 在

8、职劳动模范关系随劳动模范工会会员关系进行转移,由劳动模 范原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管理。关系确需转入区、县 (市)工会的,由原单位书面逐级上报市总工会,经批准后方可以办理转移手 续。第十八条 因破产、重组(重整)、改制等原因进入社会化管理的劳动模 范,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工会负责管理。第十九条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荣誉和表彰奖励:(一)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三)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沈阳市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劳动模范管理办 法(沈政发(1988) 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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