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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内隶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的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社会投资人、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
2、.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第五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
3、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发布以下信息:1 .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基础信息;2 .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3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4 .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第八条厅直相关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对所监督的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奖惩产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厅信
4、息中心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做好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厅委托负责组织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和参与我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填报的单位基础信用信息审核。厅航务局受厅委托负责组织在我省工商注册的和参与我省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填报的单位基础信用信息审核。第十条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地方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重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的日常信用管理,并负责审核所辖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信用信息,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建立和完善市(州)级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第三
5、章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内容包括从业单位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一)从业单位基础信息: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基本财务报表数据、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3、资质、资格情况。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5、从业单位业绩。6、自有设备基本状况。(选填)(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1、基本情况。2、从业人员业绩。3、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4、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
6、不良行为的记录。(三)良好行为信息: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2、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的记录。(四)不良行为信息:1、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与建设市场相关的违法违规信息。3、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近5年已完及全部在
7、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情况等。(六)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七)信用评价信息:按照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厅有关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采集、录入:(一)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J(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8、;(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州)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水运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由各建设单位提供;(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市(州I)交通运输局(委)应当将社会投资人、建设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六)信用评价信息按照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评价单位录入,经审核单位核查后公布。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公路、水运等管理机构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
9、的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第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及时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第十七条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质监局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对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
10、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第十八条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查:(一)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核查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负责。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厅航务局负责。已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从业单位信息,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核查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核查,(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的资质情况、业绩以及人员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从业经验等情况,应当
11、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第十九条已在交通运输部和交通运输厅建立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中约定,不再要求出具已录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上述网页信息。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可直接通过锤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投标、评标。相关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指是否为本单位人员)和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部或公路水运建设
12、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堂水运建逡市场值围值息萱理系缠及时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从业单位可以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其不良行为的扣分、履约考核结果及信用评价等信息。第二十二条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负责公布其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应评价办法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