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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北京市节水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取水许可管理实际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就进一步优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取水许可审批情形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区两级审批权限,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要求,本市取水许可分为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许可证核发2个子项6个办理项,具体适用情形如下:(一)取水许可审批1.取水许可审批
2、(首次申请),指新改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利用已有取水工程(设施)补办取水许可手续的。2 .取水许可审批(重新申请),指已获得取水许可批复,取水水源或取水地点发生变化、更新机井、调增许可水量、改变或增加取水用途的。(二)取水许可证核发I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已获得取水许可批复,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3 .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指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取水的。4 .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指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法人姓名,或因取水权转让需要过户的;取水口数量或取水用途减少的、调减许可水量的。5 .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指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
3、取水户已不再需要取水的。(三)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情形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各情形的申请材料应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材料清单依照北京市取水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执行。二、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一)不符合总量控制管理要求,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水的。水源为地热水、矿泉水,或取水用途为地下水地源热泵、水力发电、航运、河道内养殖以及其他河道内取用水的情形不纳入总量控制。(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下列情形除外: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
4、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以上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三)在地下水限采区内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四)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明确禁止的,及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列明的。(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六)除国家及市政府重点工程、公益性项目、供暖项目以外取地热水的;新增地热水取水单位,未获得规自部门核发的允许开采通知书,申请办理地热水取水许可证的;地热水取水单位采矿权已注销或已过期的,申请办理地热水取水许可证的。(七)新增开采矿泉水的建设项目;矿泉水
5、取水单位采矿权已注销或已过期的,申请办理矿泉水取水许可证的。(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取水的。三、优化市、区的审批权限以下情形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新改扩建项目取水地点位于东、西城区的;(二)新改扩建项目从市管水利工程中取水的;(三)新改扩建项目年取水量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四)跨区线性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施工降水或疏干排水量的;(五)需要新开凿机井的;新凿及更新取用基岩水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的;更新单井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位于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更新取用第四系地下水的;(六)现有取水许可证调增量超(含)5万立方米/年的;(七)原市级审批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
6、销。上述情形以外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北京城市副中心,根据其具体授权,依法组织实施取水许可事项审批工作。四、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做好技术审查规划编制阶段已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或区域水影响评价的地区,依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不增加规划区域用水量且不突破项目区用水控制指标时,可适当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利工程或地下取水并需办理取水许可审批的,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两种形式,报告书需按照北京市取水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并严格开展技术审查。技术审
7、查专家组应体现权威性、代表性和广泛性,一般为3人(含)以上单数。具有以下取水情形的可简化为报告表,无需开展专家审查:(一)新改扩建项目取水低于(含)5万立方米/年的;(二)已有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需要调增许可水量不超过20%的;已有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低于50万立方米、需要调增许可水量不超过10%;已有取水许可证许可水量超过50万立方米、需要调增许可水量不超过5%的;(三)已有取水许可证不增加取水量,仅改变或增加取水用途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村民生活用水或者农业生产问题,需要取水的;(五)需要更新机井取水的。五、规范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本市取水许可主要为延续情形,在办理
8、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时,不得简单照搬原许可水量,应重点围绕现状实际取用水量、节水情况、退水去向、水资源税缴纳、计量运行、用水定额等内容实施技术评估,出具延续取水评估表,并进行分级分类优化如下:(一)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要依据定额核算,无相关定额标准时参考近3年的实际取用水量的最大值。其中,最大值不足原许可水量50%的,原则核减不少于20%的许可水量;最大值为原许可水量50%-70%的,原则核减不少于10%的许可水量。(二)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水的,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通过压缩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压减年许可水量等方式加快推进自备井置换。六、加强农村取水情形的取水许可管理(一)
9、对于村集体组织的取水许可管理,原则上每村优化调整为两类证(制水供水、农业生产),并应于2023年底完成对村集体组织许可水量的重新核算,避免反复出现因许可水量明显小于实际取水量而导致超许可违法行为的发生。(二)对于村庄供水站,取水许可证取水类型应登记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取水用途应登记为制水供水。七、做好取水许可和用水管理、机井管理的衔接(一)对于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下达用水指标。(二)对于一个取水许可证下在多个不同取水地点取用水的,如园林绿化用水、环境卫生用水等,可按照街道(乡镇)分区域,按照不同管理范围对原取水许可证进行分区域拆分办理,按照拆分后的取水许可证确定非居民用水户。(
10、三)已获得取水许可审批的凿井施工,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做好机井验收工作。(四)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机井,应当实施机井封存或封填,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八、持续强化“取供用排”协同监管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取供用排协同发力,并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水资源“取供用排统筹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持续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一)监管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的水资源监管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管重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围绕是否存在无证取水行为、实际取水量是否超过许可水量、是否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废弃或依法应停止取水的取水口是否完成处置、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水量数据是否按要求汇聚等重点内容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涉税水资源管理信息共享工作。(三)协同监管。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四不两直”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取供用排协同监管。涉及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排水许可的,取水许可办理部门应当将取水许可办理结果及时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协同管理。(四)加强执法。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取水监督执法,建立线索发现、移交、查处闭合的工作机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特此通知。北京市水务局2023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