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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的安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在与特种设备销售或出租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对方应依法履行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前,安全管理部门应咨询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所需资料并列出清单,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如未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的,设备不得进场。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后),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或拆卸的,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完毕后项目部主要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接收。第二条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30
2、日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前书面告知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定期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对拟投入使用的自有或租赁特种设备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完整、造假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行使否决权,拒绝该设备投入使用,并报告项目经理推动落实,如执行不到位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或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设备的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上级及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1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3、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02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3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四条项目部安排专人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一次定期自检,做出自检记录。定期自检及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留存记录。第五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验收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睑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第七条严禁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或属于非标产品且没有经过检验检测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