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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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 策部署,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 落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责任制问责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 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 视总局关于印发 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的通知等国家法规规定,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 听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2、)的领导干部 和有关工作人员。第三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应当坚持 党的领导,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严惩造 假,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 立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制定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措 施,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及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二)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 任体系,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问责制的落实;(三)对统计造假、弄虚

3、作假实行零容忍,严格落 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肃追究统计 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四)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 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配强 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工作 经费和条件。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主要包括:(-)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 法用法;(二)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 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统计教育监督管理;(三)推动建立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从上到下防范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四)监督防范统计造

4、假、弄虚作假工作任务落实;(五)健全统计工作机制,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第六条各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主要责任,主要包括:(-)制定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 和措施;(二)督促指导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三)组织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 度开展统计调查;(四)加强对统计人员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 保统计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五)健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和发布 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六)组织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第七条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 作承担直接责任,主要包括

5、:(-)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如实采集、处 理、核查、报送统计资料;(二)做好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 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三)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相关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各单位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 考核管理,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涉及统计 职能的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 时,要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 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问题进行深 入了解,要对干部是否善于利用统计数据进行考核;人事部 门要将统计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纪检部门 要加强相关监督

6、工作。第九条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第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制问责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通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 不力,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的工作安排不到位;(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部门 统计人员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 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三)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 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

7、法行为隐瞒不 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 责任追究不到位;(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 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 调查核实;(五)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 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 员等打击报复;(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责任制问责制的情形。第十一条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 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参与篡改统 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

8、处统计违纪违 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应当予以通报。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 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 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 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第十三条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依法开展统计监 督,定期对下级部门、单位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情况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 行抽查和检查。第十四条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 责制落实情况要作为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 考核的重要依据。统计部门应与人事、纪检部门共享共用 统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线索。第十五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由有关 部门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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