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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口是否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口是否109小型微利企业口是否110上市公司是(口境内口境外)否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203境外所得信息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分国(地区)不分项不
2、分国(地区)不分项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是(产业类别: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205创业投资企业是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207非营利组织口是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130纳米65纳米28纳米210科技型中小企业210T一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210-2入库时间1210-3_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210-4入库时间2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1证书编号1211-2发证时间1211-3证书编号2211-4发证时间2212重组事项税务
3、处理方式一般性特殊性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年_月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是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是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口是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是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是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是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是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是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15版2021版自行设计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境项目)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投资比例(%)当年(决议口)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
4、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其余股东合计AOOOOOO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一、基本经营情况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中类小类100非跨地区经营企业210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5、法220总机构(跨省)一一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30总机构(省内)311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312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代码说明: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跨省)一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
6、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总机构(跨省)一一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
7、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
8、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小类110企业会计准则-般企业120银行130证券140保险150担保200小企业会计准则300企业会计制度410事业单位会
9、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20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430医院会计制度440高等学校会计制度450中小学校会计制度460彩票机构会计制度500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600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700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800政府会计准则999其他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
10、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二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二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3.203境外所得信息”:填报纳税人与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
11、(1)“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09)125号、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
12、5年内不得变更。(2)“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填报纳税人符合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本项目由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填报。“产业类别填报纳税人经营的产业类别,按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填报。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
13、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二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
14、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代码类型大类小类110服务外包类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技术性知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