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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材建设是学校教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工作,保证立项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反映我校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和科研成果,学校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符合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质量高、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评审第三条学校教材建设立项重点是:1.体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2.体现学校学科优势和特色的教材;3.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第四条教材建设项目负责人(主编)须是我校具有副教授(含)
2、以上职称,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主讲教师。第五条申报和评审程序教材建设立项一般应执行申报人自主申请或根据所在二级学院(部)教材建设规划申请9二级学院(部)审核推荐3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1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3学校公布程序。具体工作程序:1.根据教务处通知,申报人填写*学院教材建设立项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教务处。2教务处组织专家针对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是否本课程教学所必需等)、先进性和科学性(本学科领先或具特色)、可行性(申请者的科研、教学水平;资料、经验的获取程度;时间保证等)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评审。3.评审结果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4.学校公布。第六条学校鼓励教师积极
3、申报国家、省部(市)级重点教材的规划立项。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要求认真组织立项教材内容体系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立项建设教材高质量地完成。第八条各二级学院(部)应为教材的编写创造条件并负责督促实施;教务处负责对立项建设教材的编写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凡学校立项建设教材,应按批准文件公告的名称、内容编写出版,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更。第十条立项项目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两年内)完成,成果形式为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者,应
4、提前3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延长出版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要求完成编写、出版任务的立项项目,将取消立项,三年内不得申报教材立项,同时追回建设经费。第十一条组织各类教材评奖的申报。对于我校教师编写的优秀教材,学校将推荐其申报*和国家优秀教材奖及各级教学成果奖。第四章教材建设经费管理第十二条教材建设经费来源于学校每年按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教材建设立项情况确定的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第十三条经费使用管理1.学校对立项建设的教材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2.建设经费按照教材立项、通过中期检查并签定出版合同和通过结项验收分三期拨发。3.建设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妥善管理经费,确保教材按要求出版使用。第十四条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用于编写、出版教材所需的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专家审稿费、稿费、印刷费、出版补贴及其它相关费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