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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学退费管理规定中小学外籍学生退学退费管理规定根据XX教委XX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外籍学生具体情况,特制定XX中小学外籍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如下:一、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由大使馆或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并出具有关退学退费的材料和凭证。二、学校办理退费,一般按以下办法执行:1.报名费及定位定金一律不退。2.学校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定位定金后,余款退还学生。3.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定位定金后,退还学生余款的90%。4.学校开学8-15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定位定金后,退
2、还学生余款的70%。5.学校开学16-30天以内(含30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定位定金后,退还学生余款的50%。6.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定位定金及学费均不退。7.学生按学期为单位交纳学费的,适用上述办法。8.按学年为单位交纳学费的,如因交费时比照按学期交费额享受优惠的,也适用上述办法;如未享受优惠,可按两个学期为交费单位,分别适用上述办法。9.交纳择校费的学生如在开学后提出退费申请的,择校费不予退还;开学前提出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定位定金后,退还学生所交的择校费。10.定位定金在教育合同履行后视为学费的一部分,学生如期交纳学费时,可以从学费款中抵扣。11.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学校批准后另做处理。12.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犯校规校纪等原因被学校开除者,学杂费不予退还。13.本规定作为学校与学生形成教育合同双方认可的一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