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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医疗废物的概念一、医疗废物的概念: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二、医疗废物的运送及暂时贮存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暂时贮存室要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
2、防渗漏、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垃圾,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三、医疗废物的分类三、医疗废物的分类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等。(2)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及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2.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
3、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包括:医用针头、缝合针、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片、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包括: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汞血压计、汞温度计;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
4、则。四、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规范(1)在盛装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质量,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防止逸漏、撒落。(3)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面应当有警示标识、系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必要的特别说明等。(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
5、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5)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6)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7)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9)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
6、排入污水处理系统。(10)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11)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五、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的要求(1)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非PVC塑料的软质口袋。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分别置于不同颜色包装袋内。1)黑色包装袋:收集生活垃圾及未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外包装(非医疗垃圾);2)黄色包装袋:收集感染性废物(包括高压处理过的病原体的培养基、
7、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病理性废物及少量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3)红色包装袋:收集放射性废物。(2)利器收集盒:要求硬质、密封、非PVC塑料,封口后不能再打开,并有规范标识,用于收集注射器与输液器的针头、刀片、玻璃安瓶、玻片等易损伤包装的利器。(3)周转箱: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运送包装好的医疗废物。六、责任追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