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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2019)X号)、XX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X政办(2014)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XX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第三条市民政局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监管和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农
2、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人员原则上配备3至5人(至少2名为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其他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设置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主要负责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公益性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墓禁止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向XX市户籍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不得接纳遗体土葬,禁止在墓区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必须体现公益性、公平性,按公墓开发区域和缴费登记顺序依次安葬,不得预先挑选、预定墓位;骨灰安葬实行实名登记,由承办人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等有效证件,经骨灰安葬资格审核确认、签订骨灰安葬协议、缴纳骨灰安葬
3、相关费用等手续后,颁发骨灰安葬证,进行骨灰安葬;公益性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属不得擅自转让和买卖墓穴。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市发改委核定的墓穴销售价格和管理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和管理费公示牌,公开投诉电话。同时,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账册,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实行年度公开公布制度,严禁挪作他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公墓运行过程中,如遇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变化,需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报请市发改委重新核定。第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一人一档的骨灰安葬档案。档案材料应包括骨灰安葬资格审核表、逝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火化证
4、明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骨灰安葬协议、骨灰安葬证复印件、骨灰安葬通知单复印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等。骨灰安葬档案要专人保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严防丢失、损毁、泄露逝者隐私等事件发生;公益性公墓建立骨灰安葬台账,主要内容包括逝者和骨灰安葬承办人基本信息,骨灰安葬时间、编号、位置等内容。第九条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公墓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在公益性安葬设施内应当以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方式办理丧事或祭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纸扎、冥币等物品。第十一条通过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党员干部带头等方式,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设施内,提高公益性安葬设施的使用效率。第十二条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不定期巡查和年检制度,对检查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服务。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销售档案、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对发现问题的公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三条擅自改变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性质的,由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四条因管理原因导致安葬的骨灰等物品遗失、损毁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均由该公墓所属辖区乡镇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