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小学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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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小学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 教育部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 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仅针对本校财务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 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学校发展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 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 行情况、财务状况

2、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 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 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 计核算。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 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 责。第七条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 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 监督。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

3、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 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第八条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 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 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第九条学校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学校应当提升财务信息 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 部门统一管理,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定 期公开账务

4、。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学校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应当加强监督 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学校采用配餐或托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统 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二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预算管理办法做好预算管理。第十四条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 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

5、五条学校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 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 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 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 列到款。第十六条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 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 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 预算

6、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第十八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 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中小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 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 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 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学校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 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收入是指学校为

7、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五条学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 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 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 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 补助收入。(四)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 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 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第

8、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 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第二十七条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 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 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 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 拖欠或坐支。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 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 当使用税务发票。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九条支

9、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 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条学校支出包括:(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 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 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 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 上级单位的支出。(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 支出、捐赠支出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 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

10、库管 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 算。第三十二条学校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 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 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十三条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 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

11、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 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 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 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等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三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 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

12、预算工作目标已 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三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 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 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 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四十二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 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

13、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 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 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 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 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 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 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 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

14、方式。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 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 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 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 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 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货币性资

15、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 部门审批。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 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 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 管理。M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 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 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十九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 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

16、利技术 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 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对外投资。第五十一条学校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出 租、出借资产。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 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 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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