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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廉洁、高效、优质,特制定舟山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前期规划、设计管理第一条严格执行交通项目计划申报和实施管理规定。加强交通规划编制管理,确保规划项目的科学性和前瞻性。项目决策实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第二条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开展规划、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各项专题研究等工作。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第三条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查审批程序,按时完成各项前置条件和专题研究。设计文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
2、审查。一级及以上公路和二级公路含有大桥或IooO米以上长隧道等特殊结构物的项目以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有特殊结构要求的陆岛交通码头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必须采用“双审制,其他项目可以采用直接会议审查制。第四条采用分期建设的项目,必须取得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书面意见。初步设计批复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重新立项审批。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必须经项目法人批准口第六条加强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专业化管理,实行国省道公路建设单位备案制。各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前上报备案表,如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需在工程主体施工
3、图审批前调整到位。第二章招投标管理第七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部门关于交通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招标范围且施工(包括装饰及附属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估价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也应公开、合理地确定承包单位。第八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原贝L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招标人应当设置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格条件,如确实因工程技术难度大或采用新工艺等因素,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特殊条款的,其设置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与项目实际相适应。第九条严
4、格招标文件审备程序。资格后审招标应按以下程序执行:(1)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2)编制招标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3)发布招标公告;(4)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5)澄清、修改招标文件;(6)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7)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同时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8)评标结果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9)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第十条加强招标文件的审核与备案工作。招标文件必须按规定采用标准文件。招标文件必须由招标人组织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符合相关规定后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对重大项目的评标过程应进行现场录音、录
5、像,规范与会各方人员言行,防止暗示、诱导、误导评标。第三章工程建设过程管理第十二条交通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应报工程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备案。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经备案部门批准。第十三条针对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和建筑物拆迁事宜,如涉及特殊构造物或地面作物难以评价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政策处理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会同拆迁户、社区、镇(街道)共同参与协商确定。第十四条建设单
6、位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分包管理制度。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转包。施工单位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得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备案,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应于每季度末将备案情况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十六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组织工程实施
7、,严把设计变更关。陆岛交通码头项目选址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同意。第十七条严格设计变更分类。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公路项目是指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及厚度的调整;特大、大、中桥位、桥型结构、配跨、净宽、荷载标准的改变;隧道位置、长度、数量的改变;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超过500万O(二)陆岛交通码头项目是指泊位吨级的改变;泊位数量的调整;平台结构型式的改变;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100万元,累计增
8、减费用超过200万元。较大设计变更包括:(一)公路项目是指长度小于2公里的路线方案调整;路基不良地质处治方案的改变;小桥位置、座数的改变;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50万元而少于2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500万元。(二)陆岛交通码头项目是指平台平面尺寸的改变;桩基类型的改变;设计变更导致单项工程增减费用超过30万元而少于100万元,累计增减费用不超过200万元。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八条严格设计变更审批程序。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批准。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9、。需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按省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对因山体滑坡、桥梁、码头下部结构施工、隧道支护等地质原因引起的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各方和跟踪审计单位确定变更方案后先行实施,待结构稳定后再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因设计变更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前,对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施工实施阶段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进行汇总,编制该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概算调整文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推行重大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凡需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审计监督平台上公示。第十九条严格规范工程计量支付
10、行为。工程量支付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计价规则进行。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建设单位和跟踪审计工作人员应进行重点抽查,严格按签认的计量报表支付工程款。第二十条严格工程索赔行为的管理。索赔事件的现场应通过拍照、摄像等影像资料进行证据保存,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应对索赔事件现场进行跟踪记录。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与考核。严格监理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转包、分包行为。完善监理人员审核、人员变更审查制度,对人员变更实行网上审批、公示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动态管理,严肃查处总监不到位或代替签名等行为。第二十二条加强监理企业以及监理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建立监理人员考评机制,积极推行交通工程监
11、理市场诚信信息公开和监理人员岗位登记制度。严肃查处监理人员向施工单位收取加班费、吃拿卡要等行为。监理人员工作失职,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偷工减料或不按规范施工行为不及时予以制止的,严格录入诚信系统,造成严重后果或有索贿行为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严格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审批,并报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构)同意后方可变更,变更结果在相应的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承诺条件。第二十四条项
12、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决算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结算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其他交通项目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第四章质监、检测管理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在建交通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竣(交)
13、工质量检测(鉴定)和质量评定备案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鉴定)工作应组成检查小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发检查意见书并通报有关单位。依法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须经相应的质量监督部门集体研究确定,并抄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认真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工作。调查工作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具体实施。调查组成员必须由两人及以上组成,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和被调查对象。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吊销相关资格证书。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