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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3 .内容3.1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3.2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3.3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3.3.1事假3.3.1.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3.3.1.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3.3.1.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3.3.
2、L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3.3.L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3.3.2病假3.3.2.1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3.3.2.2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33.2.3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3.3.2.4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3.3.3婚假3.3.3.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3.3.3.2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
3、并附结婚证复印件。3.3.3.3婚假含节假日。3.3.3.4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3.3.4慰唁假3.3.4.1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3. 3.4.2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4. 3.5产假5. 3.5.1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6. 3.5.2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7. 3.6公伤假8. 3.6.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
4、,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9. 3.6.2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10. .6.3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3. 3.7调休假4. 3.7.1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5. 3.7.2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6. 3.7.3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7. 4.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4.假期审批4.1 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4.
5、2 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4.3 3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4. 4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5. 5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6. 6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7. 职责7.1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7.2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5.3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5.4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6.附则6.1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6.2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