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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力发电审批流程1.建设指标通过市、县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列入建设计划。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规划选址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然后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4.项目核准县级主管部门出具上报审批的请示,然后市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批复。(注意:有些省市对风电项目已实行备案制)5.专题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风电项目核准批复后,可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含辐射类1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查询、安全评价、防洪评价和接入系统方案等内容的专家评审及行政审批。其中:(1)环境
2、影响评价报告(含辐射类)由县级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市级出具审批意见。(2)水土保持方案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审批意见。6.使用林地、草地(1)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县、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报请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2)临时使用林地、草地一般由县、市级主管部门完成审核或审批。7.征、用地有的在县市级审批,有的需要报省级审批。8.项目包含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下,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等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由县行政审批局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完成。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中心受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