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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和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二、主要原则在起
2、草政策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起草过程中,深入研究了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等相关政策,了解文件实质,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文件精神。(二)充分结合我区自身特点。结合我区在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近十年来交易管理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办法在2022年至2023年试行期间我区各建设单位执行过程中反馈的意见和完善的建议,坚持限额以下工程交易“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结合我区限额以下交易管理的发展方向、工作目标、工作举
3、措。(三)尽量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在政策起草过程中,尽可能延续自2014年以来区限额以下交易管理政策,与之前海曙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管理办法(海资交管办(2021)4号)保持一定的延续性。三、主要内容该办法适用于未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10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采购和200万元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交易限额规模及其发包方式。该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不再按以往方式参照工程交易政策。办法同时明确了以往争议
4、较大的自来水、电力、燃气、广电等特殊行业或具有特殊验收标准的项目发包形式,建设单位可以不参与对这些施工项目的组织发包,而是可以由自行委托行业限定的代建管理单位实施,代建单位按其内控建设流程实施建设即可。针对所有施工项目和30至100万元工程服务项目,原则上全部在海曙区限额以下工程交易系统里交易及记录,确保全区所有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在系统上可查。办法针对不同交易内容,不同交易金额设定了不同的交易规则。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评选结合法、随机抽取法、抽签接近法、次低价法四种方式确定中选单位。评选结合法和综合比选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分为信用部分和价格部分。信用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
5、信用条款,价格部分有参选企业自行报价,系统根据系统根据发包方选择的信用条款及参选方报价,自动对符合要求的参选方进行得分计算并排序将备选单位推荐给建设单位。评选结合法和综合比选法最大限度保留了建设单位的主体权责,不再完全将选择权交给随机抽取形式,在电子系统按照建设单位需求公平选取出充足的优质备选单位后,可以采用最高分中选、最低价中选、随机中选和集体决议中选四种方式,以满足不同建设单位的不同需求,建设单位对其选择的参建单位充分负责。该办法明确了项目选取的基本条件,对公告内容、各节点时间、交易流程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特殊项目无法采用电子系统选取时,采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选取公告,组织专家进行简易评审的规则要求。最后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各方主体的监管职责要求,并制定了履约评价细则意见。该办法明确了项目选取的基本条件,对公告内容、各节点时间、交易流程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特殊项目无法采用电子系统选取时,采用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选取公告,组织专家进行简易评审的规则要求。最后明确了限额以下项目各方主体的监管职责要求,并制定了履约评价细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