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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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级 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 范化,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 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院内申诉制度是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 申诉权利在学院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 政申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学院教职工,被申诉人为 学院有关行政部门。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 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处理教师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 实事求是的原

2、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XX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院内申诉处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负责教职工申诉日常工作。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分管工会工作的 院领导、学院综合办公室、院工会、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组 织人事处、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7 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院工会推荐,法律 专家由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 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院工会主席担任 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

3、理职能;(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 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第三章申诉范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起申诉:(一)对学院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 理)决定持有异议的;(二)认为学院或学院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学院相关规章 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学院处理的;(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第四章申诉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学院或行政 部门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 书应该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 和理由、提

4、出复核申请的日期。第十条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第十一条申诉人可以委托2名院内教职工作为申诉代理 人,代办申诉事项,但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决定书等重要文 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 诉人;(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告知申 诉人;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 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履行相应签字手 续),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 提起申诉。第

5、五章申诉处理第十四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接到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 接到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特殊情 况,办理期限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延期办 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处理适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决 定;(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第十五条调解。申诉管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申诉 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6、,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申 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 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管 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管理委员会对申诉 事项作出裁决。第十六条申诉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申诉管 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 及当事人隐私的申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 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 意见,必须如实

7、记入笔录。第十八条受理申诉案件的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四条第 (S)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 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党委会审议研究通过后再下达申诉 处理决定书。第二十条申诉处理期间,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决定是学院关于此事项的终结性决 定。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 诉人应当执行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教职工如 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提 出书面申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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