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公司招聘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公司公司招聘管理制度.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某公司公司招聘管理制度1管理目的为保证公司招聘工作的规范性,规范公司招聘流程提高招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项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类型员工的招聘管理。3.招聘原则主要原则: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考核标准:公司各岗位任职资格及岗位实际需要。4.招聘工作分工(1)用人部门提出部门用人的详细需求;负责初试和复试(业务技能把关);试用期考核。筛选简历并给用人部门提供合适的简历;负责复试把关;负责薪酬谈判。(3)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招聘计划;负责员工录用审批工作。5.招聘管理流程公司员工招聘按照以下流程执行:关于招聘流程详细如下:(1)招聘需求评审(2)招聘计划审批(3)招聘简历筛
2、选招聘专员对应聘简历进行分类初选,并将初选简历提交用人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简历的复选,并将面试名单与面试日期反馈给招聘专员。初试初试由人力资源招聘专员与待聘岗位的直接主管共同完成,视实际需要采用面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初试时,应聘者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招聘专员打印应聘者电子版简历以备面试使用,并做好面试记录;待聘岗位的直接主管需要从应聘者的职业资格、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从业能力、可培养性等角度对应聘者进行测评,填写员工面试评价表中的相关评价;人力资源招聘专员需要从应聘者的教育背景、性格品质、交流能力、礼仪、工作期望等方面对应聘者测试,填写员工面试评价表中的相关评价,并就薪酬福利情况
3、做出初步商谈;初试后人力资源招聘专员需要与待聘岗位的直接主管就面谈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初试未通过者,由人力资源招聘专员负责通知应聘者。复试复试由人力资源招聘专员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力部门负责人等进行;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的人员招聘,需由人力资源经理与主管副总/中心级领导联合面试,通过后方可录用;部门内的主管级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招聘,需相关部门经理与该岗位主管副总联合面试,通过后方可录用。人力资源招聘专员对拟录用人选做适当的背景调查,如发现问题则不予录用,否则向已决定录用的合格人选发出录用通知X书面或E-mailI通知中包括:新员工具体的上岗日期、岗位、合同期等,以及上岗当日应带齐的资料(照片、学历
4、/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对人力资源招聘专员以及待聘岗位的直接主管的面谈结果进行进一步考察、核实,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6招聘渠道的选择公司可采用的招聘渠道主要包括网络招聘、内部推荐以及猎头等方式。网络招聘:通过专业人才网站进行招聘;内部推荐:鼓励员工以内部推荐的形式,积极推荐自己的同学、朋友、同事等优秀人才加入公司或向公司提供人才信息(特殊岗位除外),被推荐人通过试用期考核转正后,人力资源部根据该职位与录用者任职资格等级,对于推荐者予以奖励;做好猎头供应商的选择,为公司猎取高端人才;校园招聘:通过校园招聘建设公司人才梯队,以校园论坛、
5、校园宣讲会、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补充所需人才。人力资源部负责开拓其他招聘渠道并及时汇总各种渠道,最终形成招聘渠道汇总表,同时定期做好对供应商的评价。7.人才测评要求初试关键人才测评要求生产人员要求进行现场实际操作能力测验,研发人员要进行技能考试。复试关键人才测评要求关键岗位的人才要采用必要的人才甄选技术进行复试,如文件筐测试、情景模拟测试等,重点考察变革意识、决策意识、管理能力、创新能力、较高的成就追求以及沟通能力等方面。8试用期管理规定公司所有正式员工试用期规定为3个月,入职后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O相同工作岗位工作年限为3年以下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80%o特殊优秀人才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
6、)试用期工资和转正工资可一致。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申请提前转正。(1)招聘渠道选择规定高级人才:核心稀缺高级人才可采用猎头,和猎头签订猎头服务协议;普通员工:不允许通过猎头招聘,应采用常规的网站招聘方式。(2)财务审批权限招聘单次费用(如参展会场费、广告费以及网络招聘费用)2000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总监审批,超过2000元(含)由总经理审批。10.招聘管理责任新员工录用审批表必须经过公司直接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发录用通知单。凡是因擅自发送录用函而导致的劳动纠纷,所有涉及的经济赔偿责任个人自负;没有经过正规严谨的招聘流程规定,擅自录用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公司按照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严重违纪条款之规定给予开除处理;试用期用人部门没有落实考核责任,无法证明试用期内新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导致试用期解聘劳动纠纷,用人部门承担一切管理责任和经济赔偿。年度招聘计划表人员招聘申请表应聘人员登记表员工面试评价表新员工录用审批表新员工录用通知书人才推荐表12.制度生效本项管理制度自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本项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