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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H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依据】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铁路法建筑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办法适用范围】第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质量事故定义】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导致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不良后果,须作返工、修复或补强
2、等处理,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和分级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原则】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要求,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举报】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应向社会公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举报电话,接受事故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铁路局举报。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级和报告【质量事故
3、分级】第七条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事故报告主体】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地方铁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内容】第九条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4.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程序】第十条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初步确定事故的等级
5、,较大以上事故2个小时以内上报国家铁路局。质量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第三章事故调查【事故现场处理】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和人员伤亡,并保护事故现场。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因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全程录像或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调查主体】第十二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重大事故由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调
6、查或者委托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调查一般及较大事故。国家铁路局组织调查的事故,可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开展事故初步调查。【事故调查组要求】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调查组组长由事故调查单位指定。必要时,事故调查单位应当邀请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单位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职责】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2.核定经济损失;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4.提出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
7、整改和防范要求;6.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程序】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事故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2.认定事故经济损失;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要求;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单位调查处理。【调查组职权】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调查报告内容】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项目及事故发
8、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置情况;3.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整改和防范要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事故调查报告还应当对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时限】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向事故调查单位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应当遵守下列时限:(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依照国家
9、有关规定执行;(二)重大质量事故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4500特殊情况下,经事故调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调查组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计入调查时限时间】第十九条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事故调查单位说明:(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三)督办事故的审核时间;(四)工程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事故调查结束】第二十条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单位局务会审查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按要求开展
10、工程质量事故初步调查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国家铁路局。经审核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国家铁路局局务会审查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委托开展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受托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查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必要时,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可重新调查。较大质量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铁路局备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调查督办】第二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可对一般、较大事故实行督办。实行督办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铁路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结束调查
11、。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国家铁路局。第四章事故处理【事故部位处理】第二十二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工程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经审定后实施。【事故责任划分】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损失承担】第二十四条责任单位承担损失可参照以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50%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经
12、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30%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经济损失。【事故责任惩戒】第二十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认定记录公布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等。【整改措施落实及监督】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第二十七条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其他情况处理】第二十八条因工程质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因工程质量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济损失范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经济损失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部位的直接工程费。【解释主体】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办法施行】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