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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的编制情况说明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在铁路行业的贯彻实施,国家铁路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组织编制了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编制的必要性1.办法编制是铁路行业落实法定职责的迫切需要。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
2、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虽然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铁路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但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对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办法编制是铁路行业强化人民立场的具体体现。列车鸣笛是铁路技术作业中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的需要,也是列车运行中防止人身伤害等铁路交通事故的需要,对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与畅通十分重要。在铁路蒸汽机车时代,列车鸣笛采用汽笛,其声级一般不低于128分贝;在内燃机车时代,列车鸣笛采用风笛,其声级一般不低于107分贝;进入
3、电力机车时代,列车鸣笛逐步采用电笛,其声级一般不低于94分贝。原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6年第29号)对列车鸣笛有明确的规定,如信号表示器及标志等。虽然列车鸣笛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与畅通的需要,但鸣笛多、声音大会给铁路沿线群众正常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需要加强行业监管,从源头上防范列车鸣笛等铁路噪声污染问题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办法编制的总体思路考虑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铁路监督管理仅对本职责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且铁路列车鸣笛在铁路运输噪声中占比较高,故
4、本办法编制时,主要是定位在国家铁路局规范性文件层级,重点围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管重点及工作要求,并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职责,细化了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社会责任和要求。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限制鸣笛区的管理、鸣笛噪声污染的防治、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四、征求意见情况2022年8月11日至19日、9月50-26日,国家铁路局分别向局内相关部门、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以及从事铁路公共运输业务并取得铁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有代表性的部分地方铁路、城际铁路公司行函征
5、求有关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8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15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意见的主要理由:一是所提意见无上位法依据或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如建议将铁路安全监管办纳入监管部门范畴;建议调整铁路机车车辆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处罚规定等。二是所提意见仅要求从减少列车鸣笛频次方面开展整治,忽视了对降低列车鸣笛音量的整治要求,不利于综合整治列车鸣笛噪声,如建议删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道行业标准机车车辆视听警示装置第3部分:电笛加快实施铁路机车、动车组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设备电笛加装改造等。2023年2月9日-3月3日,国家铁路局再次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征求有关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1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14条,未采纳7条。未采纳意见的主要理由:一是所提意见与上位法相关规定不一致,如建议将铁路运输企业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修改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等。二是所提意见超出本文件权限范畴,建议增加铁路平交道口由专人值守的相关要求并增设不设司机鸣笛标的场景和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