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政局关于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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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民政局关于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加强和改进我市慈善工作,更好保障和改善困难群 众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广东省民政 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的 通知(粤民规字20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 就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慈善事 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实施、公 众参与、专业运作的实施路径,积极培育慈善组织,广泛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弘

2、扬先进慈善文化,推进慈善事 业全民化、社会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二)基本原则L以人为本,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 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 广泛开展慈善帮扶,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紧密衔接、 功能互补,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2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区各领域先行先试, 探索创新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畅通各方参与慈 善的渠道,激发慈善事业发展活力,使各类慈善资源、社 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3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引导作用, 加大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 展环境,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4

3、.公开透明,多方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加强 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监督, 确保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打造“阳光 慈善”。5 .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加快完善相关政策规定,鼓 励和规范慈善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 慈善事业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三)发展目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活动成为常态;社会捐赠 平台方便多样,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捐赠鼓励政策进一步 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组织布局 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慈善组织网络基本覆盖城乡 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健全;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慈善活动 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全市建立统一开放的

4、慈善信息管理 平台,应公开慈善信息全面向社会公开;慈善氛围浓厚, 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各类 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努力形成具有茂名特色的现代慈 善事业发展新格局。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积极推进慈善组织认定、 登记和公开募捐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加强培育发展区域性 慈善联合组织以及支持类、咨询类、评估类等慈善行业组 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扶持发展社区 互助型、服务型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 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的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逐步形成慈善组织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层级多元、分工 合作、优势互补的良好发展环境。(二)打

5、造知名慈善品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鼓励 慈善组织研发创建慈善品牌项目。鼓励探索和推广慈善论 坛、慈善养老、慈善助医等特色品牌。鼓励通过探索创新 开展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 赠,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项目, 设立小微基金等方式,加大对慈善品牌项目的支持力度。 链接媒体、企业资源,广泛宣传扩大慈善品牌项目的品牌 效益。(三)积极创建慈善实体。大力开展慈善广场、慈善 街道、慈善社区、慈善学校、慈善公园等建设,在相关场 所设立慈善标志。鼓励慈善组织兴办符合公益性医疗、教 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应急救助等社会服务机 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

6、持和服务载体。 以社区公共广场为重点,以公园、图书馆、体育馆、博物 馆、医院、高等院校等为延伸,以商业场所等为补充,带 动慈善街道、慈善社区等慈善实体建设。创新社会捐助站 点和慈善超市运营模式,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形成覆 盖城乡、标志明晰、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慈 善服务体系。(四)突出慈善为民功能。创新“中华慈善日” “广 东扶贫济困日”等活动形式和内容,通过宣传推广扶贫济 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惠及民生的慈善项 目,鼓励和引导各类慈善组织、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慈善为 民活动。健全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协调、沟通机制,实现 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五)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积

7、极发展“慈善+互联 网”,不断创新网络慈善平台,方便市民行善和求助。鼓 励实施慈善款物募用分离,建立健全募用分离制度,通过 联合募捐、社区公益创投、协议委托、公益项目招投标等 方式,努力促进资助型慈善组织和服务型慈善组织发展。 积极探索慈善与商业融合机制,激发企业持续行善动力。 推动慈善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日常 消费等的结合,搭建中小企业、商户、社会公众与慈善事 业的桥梁,让慈善更便捷地融入市民群众生活。(六)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发挥机关、事业 单位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 性互助互济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 商联及红十字会等各类群

8、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密切 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 志愿服务等。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 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 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七)鼓励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优化志愿服务登记 管理平台的运行机制,发挥志愿服务联合组织的作用。积 极推动志愿服务常态化,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 服务记录及激励制度,探索利用“互联网+”建设志愿者 激励保障系统。支持和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 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倡导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条件的 专业人才注册成为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 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

9、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 定。(八)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将宣传慈行善举作为弘扬 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鼓励慈善组织打造自身文化品牌,鼓励报刊、广播、电视 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依法依规制作、刊播慈善广告、 慈善捐赠公告等节目。传承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文化融入 日常生活。把慈善教育纳入学校德育内容,推动慈善文化 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为慈善事业 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九)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以扶贫济困为重点, 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 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发挥财政性资金在购买 慈善组织服务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政

10、府购买慈善组织 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落实慈善 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十)推动慈善与社会工作融合发展。引导慈善组织 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链接慈善资源。 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鼓励慈善组织结合实际,运用社 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慈善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 作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十一)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率。慈善组织应当合理 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 财产使用效益。扩展慈善组织财产保值增值的渠道,严格 遵循其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慈善组织财产保值 增值活动依法、依规、高效开展。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 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11、,不得用于投资。(十二)建立慈善褒扬激励制度。依托“中华慈善 奖”,褒扬鼓励在慈善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 大的个人、企业、组织以及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慈善项 目。鼓励慈善组织对捐赠人及时回赠捐赠证书、荣誉徽标 等做法,让捐赠人的善行更易被社会知晓。建立志愿者嘉 许和回馈制度,支持探索将参与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情况 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十三)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 动。鼓励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按规定给予优惠。 引导会计、审计、公证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慈善组织、慈 善活动、捐赠人提供优惠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支

12、持慈善事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政策渠道。鼓励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以及广播、电视、报 刊等新闻媒体依法为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平台支持,并 予以费用优惠。(十四)加强慈善队伍建设。结合茂名高等教育优势, 支持茂名高校大力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高级管理、项 目实施、专业服务、宣传推广等领域的实务人才,在高校 开设慈善课程,培养学生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加 强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和职业教育培训,健全以慈善组 织从业人员执业资质、工资待遇、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 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切实维护慈善组织从业 人员的合法权益。(十五)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 公开

13、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 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 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财务管理、募捐、慈善项目和 慈善信托等情况,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 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切实提高慈善透明度和公信力。(十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 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 则,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 有序运作,严格按照规定列支行政管理成本和项目实施所需 成本,并向社会公开。参与重大

14、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慈 善捐赠,要简化程序,高效运转,确保捐赠款物全部及时 到位。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以不违背捐 赠人意愿为前提,按照公开公正、节约成本、讲究实效的原 则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十七)强化政府部门监管。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 慈善组织抽查审计、“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慈 善组织年报制度等工作,运用行政约谈、书面检查、实地 核查和公开通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 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慈善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加 大对违法违规慈善活动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 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 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

15、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 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十八)加强社会监督。支持捐赠者、受益者、志愿 者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的监督权利。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三、强化落实(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 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 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宣传、网信、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银保 监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及时 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快促 进慈善事业发展。(二)强化责任追究。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的与慈善 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网络慈善违法行为, 由发起的组织或个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 查处。(三)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牵头加强 对本地慈善事业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化调查研究,强 化部门协调,推动落实部门职责,完善慈善信息统计和发 布机制。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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