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人施工动火三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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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工人施工动火三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条例,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申报一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1、一级动火的范围:禁火区域内:油箱、油罐、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2、一级动火的申报程序:(1)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

2、火。第三条申报二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1、二级动火的范围: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明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的申报程序:(1)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淮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第四条申报三级审批动用明火作业的范围及程序:1、三级动火的范围: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2、三级动火的申报程序:(1)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分公司或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第五条节假日动火申报必须升级申报。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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