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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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豫政办2021) 43号)和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许昌市贯彻落实“人人持证、技能 河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许办(202115号)文件精 神,建立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体系,高质 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的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本 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 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围绕我市

2、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 项目、地方支柱特色产业,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实际,以考 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有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竞技活动。第三条竞赛突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以赛促学、以赛促训I,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 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 围。第四条竞赛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 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 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倡导集中办赛、开发办赛、 赛展演结合的模式,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第五条 竞赛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第二章竞赛体系第六

3、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市、县二级。市级竞 赛分为许昌市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市技能大赛)、市级 行业竞赛和市级专项竞赛三类。第七条全市技能大赛是指由市政府主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统筹实施的市级最高规格竞赛活动,冠名“许昌 市第XX届职业技能大赛”。全市技能大赛与世界技能大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和省技能大赛(以下分别简称 世赛、国赛、省赛)相衔接,每2年举办一届。可由县(市、 区)政府申请承办,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承办地。赛项可结合 我市实际设置。市级行业竞赛分为一类赛、二类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一类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或联合市直有 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

4、的跨行业(系统)竞赛,冠名“ X X年 许昌市行业职业技能竞赛XX大赛”。二类赛是指由市直有 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系统)组织,市属大型企业等举办 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冠名“XX年许昌市行业职业技能 竞赛XX竞赛”。市级专项竞赛是指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许昌市选拔赛。 举办周期、冠名与国家级、省级专项竞赛相衔接。第八条 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应突出行业特色,原 则上不与全市技能大赛项目重复设置。同一主办单位原则上 两年内不得重复举办相同职业(工种)的竞赛。第九条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是竞赛的重要基础。县(市、 区)政府应当积极建立完善本地竞赛体系,鼓励企业、院校等 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练兵比

5、武活动。第十条 各地应当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竞 赛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保障。第三章竞赛计划第十一条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备案、公布 等程序。原则上由主办部门每年年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申报备案下年度竞赛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 据汇报备案情况,拟定年度竞赛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 会公布。第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备案内容组织实施确需变更 备案内容或取消竞赛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后续工 作。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完成竞赛活动,主办单位不得 申报下年度竞赛计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应落实竞 赛的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竞赛应明确各

6、单位职责分工,承 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第十四条 主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 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新闻宣 传、监督仲裁等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承办单位成 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第十五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制定竞赛工作方案;(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六)其他与竞赛相关的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7、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 和名额分配。全市性竞赛参赛名额原则上应向各县(市、区) 均衡分配,参赛选手原则上应通过选拔产生。鼓励参赛单位 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中原技能大奖” “中原技能大师”“河 南省技术能手”“许昌市技能大奖” “许昌市技术能手”等 荣誉的人员,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 家级、省级竞赛许昌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第十七条竞赛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 文件。技术工作文件一般包含技术描述、赛题或样题、评判 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

8、定 等。技术工作文件能公开的尽量公开,试题和评分标准赛前 不宜公布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第十八条专家组成员可从专家库中选取,设组长一名,负 责竞赛规程制定、试题命制等工作;裁判组成员从裁判库中 选取,设裁判长一名,负责组织赛项执裁、成绩评判、技术点 评等工作。第十九条竞赛试题原则上按照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 上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命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 项目,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竞赛试题以 实际操作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理论知识。试题分为 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的,实际操作部分分值应占70% 以上。第二十条集中比赛一般包括开幕式、比赛、技术点评、 闭幕式等活

9、动。开幕式主要包括奏唱国歌、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 誓等事项。比赛主要包括实际操作比赛、成绩评判等事项。 闭幕式主要包括技术点评、宣布成绩、颁奖等事项。鼓励主办单位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 交流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打造集“比赛、展示、体验、 观摩”于一体的技能交流平台。第二十一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职业 技能竞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赛事、人物、文化等全方 位宣传,充分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力,营 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第二十二条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 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及时印发竞赛结果通知,落实奖 励政

10、策。各级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年度竞赛总结。第二十三条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加强赛场 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建立职业技能竞赛安全保障及应 急机制,强化对参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I, 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定应急预 案,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第二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赛事 组织、奖励兑现、成果转化等工作。参赛选手应当遵守竞赛 纪律和规则,文明参赛。专家、裁判、监督仲裁、领队、指 导教师(教练)等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 纪律,不得干预比赛进程和结果。第五章竞赛奖励和政策激励第二十五

11、条主办单位应制定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政策,对 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教练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应给予奖励。主办单位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 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第二十六条对选手奖励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授予或优先推荐取得相关荣誉或称号;(二)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四)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十七条 按照激励与选拔相结合原则,设置金、银、铜 牌或一、二、三等奖,高层级奖项获奖人数应少于低层级奖 项获奖人数,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且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 选手可颁发优胜奖。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青 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申报条

12、件的参赛选手, 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组织申报,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 和奖章。第二十九条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条件的 选手,由主办单位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晋升事 宜。第三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将竞赛成绩与绩效考核、工资 福利等挂钩。事业单位参赛人员在省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 成绩的,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 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 道,可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第三十一条 教练本人或其指导的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 突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直接参加职称 晋升评审。选手在竞赛中成绩特别突出的,本人及教练可不

13、 受单位推荐名额限制,优先参加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评选表 彰。成绩特别突出是指代表国家参加世赛、获得国赛前三名、 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或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世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 手和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 5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奖励,其专家教练团队按 照获奖选手标准给予奖励,一次性给予金牌、银牌、铜牌选 手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金3万元。对获得全国行业一类赛、国家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 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一 次性给予选送单位高技能人才培育奖补资

14、金2万元。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 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0. 5万元、0. 3万元和0. 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行业一类赛、省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 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 5万元、0. 3万元、0. 1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市技能大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和优胜奖的 选手,分别给予0 5万元、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奖 励。对获得市级行业一类赛、市级专项竞赛第一名、第二名、 第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 3万元、0. 2万元、O. 1万元奖励。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当出台完善竞赛激 励政策,对竞赛获奖选手以及在选手培养、竞赛组织实施中 作出突

15、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六章竞赛集训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竞赛集训制度,加强选手梯队建设, 科学组织集训工作,推动竞赛成果转化。第三十五条市级集训主要针对国赛、省赛赛项开展,全市 技能大赛组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市级集训工作,按照竞赛周期 组建赛项集训队,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设立集训基地,开展 集训工作。第三十六条集训选手应当严格按照集训要求,刻苦训练。 技术指导专家组由专家、教练等人员组成,负责制定集训方 案并组织实施。集训基地应当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集训选手为职工身份的,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集训期间的工 资福利待遇。第三十七条支持世赛基地对接河南省世界技能大赛技术 推广中心

16、推动竞赛成果转化工作。第七章经费保障第三十八条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 和经费开支。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 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第三十九条竞赛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资金,主力、承办 及协办等单位出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冠名、广告宣传等资 金,社会赞助、捐赠等其他资金。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资金等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 作,用于竞赛运转、赛项补贴、集训和奖金等开支。第四十条纳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 竞赛项目,一次性竞赛补贴(含奖励资金)标准原则为:全市 技能大赛每个赛项不超过10万元,市级行业一类赛和市级专 项竞赛每个赛项不超过6万元,市级行业二类赛每个赛项不 超过2万元。不足部分由主力、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 各县(市、区)可参照或自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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