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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主体资格1.1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提供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3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1.2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2、。1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1()号)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4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第四条2经营过程控制情况2.1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二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2.2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出货台帐制度,杳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
3、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2.3食用农产品的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六个月以上。2.4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2.5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2.6贮存肉类冻品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2.7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并记录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2.8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款。2.9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食用农产品(食品)冷藏、冷冻、常温等存储服务的各类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