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征求意见稿).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信息公示1.1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最新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负责人和管理员信息。1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2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U2食品经营许可2.1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2.2餐饮服务连锁企业
2、总部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第六十二条第(五)项。2.3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第六十二条第(六)项。2.4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2.5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3
3、原料贮存3.1食品库房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四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7.1o3.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的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五十四条;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散装食品有食品储物箱,并标明名称、使用期限等内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7、6.4o3.3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有正确显示设施内部温度的温度计或温度显示装置,设施内部温度符合规定。冷冻(藏)库使用防爆灯。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4、;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1.2、5.5.3、5.7.2o3.4冷冻(藏)设施中贮存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7o3.5设有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柜(位),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有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等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o3.6无禁用物质、无明确标识和无法说明来源的物质。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3、7.5.2o3.7食
5、品库房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装置。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2、12.4.3。4原料质量检查4.1食品具有正常的感官性状,无超过保质期、无腐败变质等异常情形。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1、7.5.3。4.2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1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4.8o4.3食品
6、的包装和标签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的条件和规范贮存。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632.1、7.5.3o4.4食品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制作现榨果蔬汁和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安装净水设施或使用煮沸冷却后的生活饮用水。1.食品安全法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3.2,2、7.43.6.U5场所卫生5.1场所内保持清洁卫生,环境整洁、无异味,无苍蝇、老鼠、嶂螂,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7、(二)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6粗加工与切配6.1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3.4、7.3.5o6.2盛放或加工制作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3。7(专间)场所布局7.1各专间有明显的标识标明用途。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3.3、7.2、7.4.Io7.2专间的门能自动闭合,窗户为封闭式(用于传递食品的除外),专间的门和食品传递窗口及时关闭。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2 .餐饮服务食品
8、安全操作规范4.333、7.2、7.4.107.3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八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4.28(专间)设施设备8.1专间内设有空气消毒、冷冻(藏)、独立的空调等设施,专间内温度不高于25C。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7.4.1.k7.4.1.28.2专间内工具专用并独立存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3.3、7.2、7.4.U8.3专间入口处设有二次更衣设施,以及独立的非接触洗手、消毒、干手设施。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
9、作规范433.3、7.2、7.4.1。9(专间)人员9.1专间内由专人加工制作。加工制作人员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并严格清洗消毒手部后进入专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3.3、7.2、7.4.1oIO(专间)加工制作10.1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等的加工在专间内进行(可不在专间加工的情形除外)O1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7.4.1o10.2蔬菜、水果、生食的海产品等食品原料清洗处理干净后,传递进专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7.4.1.6o10.3预包装食品和带包装的餐饮具等用品去除外层包装并保
10、持最小包装清洁后,传递进专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7.4.1.6o11(专间)废弃物要求11.1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的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12(专区)加工制作12.1在专用操作区内从事备餐、制作现榨果蔬汁或果蔬拼盘、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及预包装食品的拆封、装盘、调味等加工制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3、7.4.2.6o12.2专用操作区内工具专用并独立存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7.422。12.3各专区有明显的标识标明用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5。13(专区)场所布局与设施设备13.1
11、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冻(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1.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八条;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34.2、7.4.2o14(专区)人员14.1加工制作人员穿戴专用的工作衣帽并按规定佩戴口罩,力口工制作前严格清洗消毒手部。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2.1、14.5.1、14.3.2、14.4.5、14.5.3o15(烹饪区)工具容器15.1盛放调味料的容器表面清洁,加盖存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15.2用于加工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容器、工用
12、具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I.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2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三十三条;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2。16(烹饪区)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16.1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2、12.4.3。17(烹饪区)设施设备17.1配备通风、排烟、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设施,定期清洁,光源不改变食品的感官颜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5.5.1、5.6o17.2燃料管理符合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6.1.1018(烹饪区)加工制作18.1未在餐饮加工场所贮存和添加由
13、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发布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2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1.3。18.2油炸类食品、烧烤类食品、火锅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等加工过程符合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43。18.3未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准确称量和记录有“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I.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18.4未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2。19(
14、烹饪区)食品留样19.1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人,每餐次食品成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有留样记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9。20(烹饪区)废弃物要求20.1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配有盖子,与食品加工制作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并及时清理,餐厨废弃物未溢出存放容器。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2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3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九条;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1.2。21(烹饪区)人员卫生2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制作食品前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4.4.5o22(就餐区)22.1就餐场所卫生清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8.2.1。场所与人员卫生22.2烹饪完毕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高危易腐食品,在高于60或低于8C的条件下存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