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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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长辽梅通白敦医药健康产业走廊发展规划(20182025年),聚焦医疗器械高端产品、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强化创新引领,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资源整合,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拟在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配套区设立吉林省医疗器械产业创新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为推动该示范园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参照省市现行产业政策,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美、医用耗材、诊断试剂等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经销和服务的医疗器械企业

2、(适用政策企业的认定标准由经开区管委会另行约定)。二、支持项目产业化落地(一)购地类项目1、对总投资5000万-1亿元的(含5000万元)的购地类工业项目,自取得土地之日起,1年以内建设完成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参照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2、对购地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长春市现行政策,对开发区收取部分依法予以补助。(二)租赁厂房项目对于新入驻示范园租赁生产场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单位面积产出强度(单位面积产值或主营收入)或单位面积综合贡献给予减免,具体如下:对新入驻示范园,租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3、自起租之日起,暂免第一年租金;第二年,单位面积产出强度达到5000元/平方米,免收租金;第三年至租期末,单位面积综合贡献达到500-700元/平方米,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80%收取租金;单位面积综合贡献达到700-1000元/平方米,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70%收取租金;单位面积综合贡献达到100O元/平方米以上,按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60%收取租金。给予单个企业的租金减免累计不超过1200万元。注:租赁5000平方米以内厂房,交纳费用保证金10万元;租赁5000-10000平方米厂房,交纳费用保证金15万元;租赁100oO平方米以上厂房,交纳费用保证金20万元。三、吸引经

4、销及注册人企业集聚(一)经销类企业对新引进的医疗器械平台公司或在经开区结算,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经销企业,及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医药经销企业,自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3年,分别按区级综合贡献100%,80%,50%给予奖励。(二)医疗器械注册人类企业对新入驻,且在经开区结算的医疗器械注册人租赁办公场所(30平方米以内),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如下:入驻暂免第一年房租;第二年至租期末,单位面积区级贡献达到1500元/年/平方米,按50%缴纳当年房租。单位面积区级贡献达到1500-2500元/年/平方米,按30%交纳当年房租。单位面积区级贡献2500元/年/平方米以上,免收当年房租。四、

5、鼓励研发及人才引进(一)医疗器械研发对在示范园租赁厂房,或在经开区购地建厂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及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给予以下奖励:对新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和设备零部件)注册证,每取得一个注册证奖励5-10万元;对新取得体外诊断试剂和设备零部件注册证,每取得一个二类证奖励5000元;对新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每取得一个注册证奖励50万元;对新取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每取得一个注册证奖励100万元。对于二、三类医疗器械项目,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以上注册证奖励均在企业取得注册证后兑现20%,在年营业收入达到相应规模(诊断试剂和设

6、备零部件二类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其他二类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三类和创新医疗器械注册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条件下兑现其余80%。(二)人才引进1、对新投产,且上一年度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高级管理及研发人员(不超过5人),连续3年,分别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经济贡献IO0%、80%.50%给予奖励。2、对经认定新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或职业经理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为其子女在经开区内就学,或配偶在经开区内就业提供“绿色通道工五、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1、对于在经开区注册,利用兴隆综保区口岸功能开展业务,年进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型企业,享受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支持对外贸易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扶持政策。2、为在兴隆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业务的医疗器械企业开辟报关、报检绿色通道,并协助相关企业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进出口优惠政策。1、对于行业龙头、领军企业和产业链链长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和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支持。2、本政策的相关内容如与经开区内其他支持政策有重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不重复享受。3、本政策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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