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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匀市大龙大道项目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大龙大道项目开发建设,现需对涉及的土地和房 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 土地管理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 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黔南州统一年产值和征地 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 31号)、都匀市 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匀 府办发(2012) 10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龙大道道 路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5) 405 号)等规定,现将拟订大龙大道项目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征收主体,组织实
2、施单位征收主体:都匀市人民政府。实施单位:都匀市国土资 源局二、征收管理(一)暂停事项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 的建房等审批、户籍变更(迁出、销户、新生婴儿入户除外)、 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和土地 流转等相关事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 动: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土地 用途;3、新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二)资金管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监察、 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核 和监督。(三)档案管理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外各个立 面图照片、补偿
3、安置面积认定表、财务结算表、旧房土地及 房屋的产权手续、各类书证等相关资料,建立一户一档的档 案。经审查合格后,移交档案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 完整。三、征收范围征收文峰办事处庆云宫村集体土地3. 3801公顷,其中 农用地3.3225公顷(耕地0.3377公顷,林地2. 8757公顷, 其他农用地0.109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 0576公顷。所 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7人(其中需要安置劳动力2人)。四、土地征收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一)耕地(稻田、鱼塘)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52800元/亩,青苗费2112元/亩;合计54912 元/亩;(二)其他农用地、建设用
4、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15840元/亩;(三)林地、园地补偿标准为(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26400元/亩;(四)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560元/亩;(五)误工补助补偿标准为350元/亩。(六)成片林(含经济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马 鞍山棚户区征地补偿标准。(七)零星树木、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1、2o征地支付对象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 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采取货币一次补偿到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全额支付征地 补偿费
5、进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资金全部落实到市社保资金 专户,由市社保局严格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 社会保障体系。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征收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 择。1 .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按相同用途建筑面积1 : 1的比例进行 调换,结构陈新不补差。产权调换房建设选址位于页岩砖瓦 厂厂区内。(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或少于协议 约定补偿面积的,在产权调换房交付前实行补差结算。其中: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协议约定的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 (含1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2160元/平方米购买;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同期同类
6、同地 段商品房价格购买(参照就近商品房楼盘开盘价)。征收人 交付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面 积的,按同期同类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就近商品房楼盘 开盘价)由征收人补偿给被征收人。(3)经认定的合法经营性用房,在项目范围内按相似 位置的经营性用房面积1 : 1的比例予以安置。2 .货币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 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执行。(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
7、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 人,每户不足45平方米或人均不足15平方米并选择货币补 偿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3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物)计算补偿 相关费用,其中:住房过渡费10元/平方米/月,不足800 元/月的按800元/月执行,以实际过渡时间予以补偿,可先 期给付12个月(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延长部 分不予补偿),搬迁费10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搬迁费按 2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偿。4 .征收合法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 准为: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 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 补偿;被征收
8、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 的,经营性损失补偿按25元/平方米/月予以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了临时生产经营用房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 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照上述规 定的标准逐月计发经营性损失补偿。计发时间自被征收人签 订征收协议起至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止。(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一 次性计发6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3)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计发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5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潢、构筑物按货币一 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现场认定或评估。五、其他
9、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1、经营性用房补助(一)补助对象征收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身份,在征收公告公布时户籍 在册人口。(二)补助方式。(1)房屋被征收并选择产权调换房的,经当事人申请, 可按人均6平方米标准,将原住房同面积置换为经营性用房 面积。被征收人所置换的经营性用房面积需冲抵被征收人所 得产权调换房面积。(2)被征收人不愿意用住房置换的,经当事人申请, 可按人均6平方米标准以建设成本价购买经营性用房。(3)补助的经营性用房每户最高不得超过40平方米, 不足20平方米的可补足20平方米。(4)补助的经营性用房在以上第(3)项规定标准内面 积按建设成本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2、奖
10、励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 期限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一)先签合同并交房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二)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 复后,在第一个人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以集体土 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奖励8000元;在第二 个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以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证 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奖励5000元;在第三个10日内签订征 收协议的每户(以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 证)奖励3000元。该奖励在协议签订并交房后兑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签订 后3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协议约定相关偿款,被征收人在补偿 款
11、到账后10日内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300元/日进行奖励, 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该奖励在协议签订并交房后 兑现。(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住宅货币补 偿价格为准,按基数的10%予以奖励。(四)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 以被征收房屋住宅合法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有一层的, 按基数的35%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有二层的,按基数的30%予以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有三层的,按基数的25%予以 面积奖励;被征收房屋有四层的,按基数的20%予以面积奖 励;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达五层以上(含五层)的,按基数的 15%予以面积奖励。3、附则(一)未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
12、法建筑物,限 期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安置。(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被征收人建房未办理相关 手续的。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并在所在村、组公示无异议后, 户均不超过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又或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部分,可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对超出户均240平方米(含240平方米)又或人均60平方 米(含60平方米),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符合都 匀市建成区违章建设处理规定(试行)可完善手续的房屋, 在限定时限内完善手续并搬迁的,按照征一还一标准予以补 偿安置,不予奖励;不符合都匀市建成区违章建设处理规 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超出部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 (含100
13、平方米)的,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在100-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 的标准予以补助;在2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 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总面积超出500平方米 的部分不予补助。(2)2012年9月20日前建设的违法建筑房屋总建筑面 积在500平方米以内部分,符合都匀市建成区违章建设处 理规定(试行)可完善手续的房屋,在限定时限内完善手 续并搬迁的,按照征一还一标准予以补偿安置,不予奖励; 不符合都匀市建成区违章建设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 定的,面积在IOO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14、在100-200平方米(含200平 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在200-500 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 补助;总面积超出5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2012年9月20日之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予以拆除。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 方米)的,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在100-200 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 补助;在2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按400元/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总面积超出5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 补助。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打违控违指挥
15、部组织 拆除,不予补助。(二)因规划调整导致原已批准有效的建设行为被停止 的,按规划批准的面积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仅限产权调换, 未完成部分经被征收人申请,可用建筑成本价购买相同面积 产权调换房。(S)对被征收房屋的丈量面积、房屋性质、家庭人口 等相关情况以及有必要公示的特殊情况,需面向社会公示3 天,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本征收补 偿方案予以征收。(四)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建筑成本价予以 补助,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时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 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五)房屋面积与用途以有关证件上载明内容为准,如 实际房屋面积和用途与有关证件上载
16、明内容不符的,经征收 当事人申请,由由征收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核实。(六)户籍人口按公告发布之日起户籍登记人口为准。 因服兵役、外出就学、服刑等原因造成本人户籍不在册的, 可计入本户户籍人口。户籍的认定由户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予以确认。符合分户条件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可 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分户手续。(七)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和房屋原因“农转非”的居 民户,经审查同意后,可参照农业户籍身份享受经营性用房 补助相关条款。(A)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都匀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及限期拆除被征收 人房屋的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 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