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呼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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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呼城建委发【2015】376号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健康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呼和浩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起草T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统一编号为BG201508号。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

2、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1、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2、综合评定法评分标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呼和浩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

3、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中标公示发布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

4、,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市政工程除给排水工程、供热工程、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市政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市、区(旗、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管理

5、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3000万元以下以及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五条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第六条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界定。按照工程类别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

6、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下浮1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第八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根

7、据招标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疑问,由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改。第九条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人员执业资格印鉴。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第十条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

8、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第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

9、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第十二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第十三条投标人清单报价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工程价款方面的优惠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均不作为评标依据。第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10、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十五条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做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拟派建造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不含)之间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拟派建造师和项目班子中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

11、到达开标会现场。其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班子成员以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配备人员为准。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第十六条开标时,投标拟派建造师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七条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的,须已办理入呼信用登记手续,并提交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诚信状况查询结果书,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第十八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

12、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第十九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二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六)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

13、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各投标人的最终报价,已涵盖了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如果报价中未列出,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第二十二条评标基准价采用计算方法: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V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5nV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9n13时

14、,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13nV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当17n2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以此类推)第二十三条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则全部从呼和浩特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

15、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七人。计算投标企业最终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其最后得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项目,采用随机抽取形式难以保证胜任,可以有招标人直接确定。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第二十五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当否决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3工作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第三章综合评定法第二十七条综合评定法评标按照投标文件初审、技术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步骤进行。实行暗标评审时,技术标标书评审与投标文件初审顺序互换。综合评定法评分标准见附件。(一)投标文件初审:评标委员会对法人授权委托、提交投标保证金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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