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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建设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求一、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原则,并达到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公路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明确自身的岗位职责,做好监理工作。二、各监理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本项目监理合同和经批准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组织全体监理人员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管理、档案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理。三、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派出足额的监理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服务工作,所有监理人员的的任职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其工作能力必须通过业主的考核并得到认可。
2、各级监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专业工程师及其以上层次的监理人员应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应能审查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类问题,并能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现场监理能吃苦耐劳,并能熟练检查出所管理路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完成数量等方面的问题。各级监理人员都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四、各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配足需要的办公、试验、交通及其他监理工作设施,严格工作考勤,建立轮休和请假制度,保证各级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及主要监理负责人员应常驻现场,并确保人员上岗率100%、出勤率100%,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五、各级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合同规定全面行使在工程质量监理、
3、安全监理、环保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合同管理及其他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未经请示业主同意而越权操作。六、旁站监理应坚守施工现场,其他监理负责人应经常巡视工地,积极主动地发现施工现场的违规操作、质量隐患、进度延误和安全险情等问题,及时发布各种指令,解决问题或提出建议意见。七、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2天内监理工程师必须以书面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八、各监理单位应独立进行材料抽检试验、工程质量和数量检测工作,保证检测频率,公正地完成工程计量和现场调研取证工作。九、各级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程序,规范承包人的施工行为,使施工现场组织、资料签批及整理有序地进行。十、每月定期召开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编写监理月报,总结工程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因素,协调和完善施工计划,反映急需业主解决的问题。十一、各监理单位应督促监理人员记录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巡视记录,及时地按规定程序签认各种质检表,批复开工报告、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及其他监理文件,整理和归档各类施工监理资料。十二、各监理单位应严格要求各级监理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树立良好的监理工作形象;制定落实廉政建设管理措施,积极抓好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