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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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筹备和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第六章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七章询问和质询第八章特定问题调查第九章发言和表决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

2、会会议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项议程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第二章会议的筹备和举行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

3、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第七条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同意,并由代表团团长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决定并公告开

4、会日期;(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三)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四)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五)确认新选出代表的代表资格;(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七)组织代表视察并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八)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书面通知代表。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达代表。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

5、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重庆警备区召集全团代表举行代表团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代表团会议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第十一条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本代表团全体会议;(一)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

6、,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和表决。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

7、过。第十五条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本次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会议日程、主席团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十六条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

8、、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除外。第十八条主席团的职责是:(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四)组织审议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五)提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和通过的人选;(六)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七)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八)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九)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十)发布公告;(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第十九条主席团常务主

9、席的职责是:(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三)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大会秘书处成立后,大会筹备处自然终止。大会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

10、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大会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第二H一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并获得同意。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列席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11、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大会秘书长可以决定并由大会秘书处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二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必须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

12、评和意见处理。第二十六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联名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代表联名向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余各次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

13、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应当将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第二十八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秘书处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第二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将该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将该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

14、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交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没有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十一条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提出议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主席团最后一次会议召开的两小时前,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

15、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交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的第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复议,作出决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复议的决定答复提案人。第三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最迟应当在大会表决前举行的主席团会议召开两小时前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团审议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四章工作报告的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对上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下届工作提出建议。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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