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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XX省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XX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X水建(2018)X号)等规定,结合XX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水利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组织,有关科室和局属单位配合。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考核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和排名
2、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项目考核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考核排名前3名,且得分90分及以上的)、B级(A级以后,且得分80分及以上的)、C级(B级以后,且得分在60及分以上的)、D级(得分60分以下或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市水利局根据年度质量工作开展情况及省水利厅每年发布的考核细则,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二)自我评价。各县(区)水利局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考核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20日前将上一考核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及
3、相关材料、考核年度内在建项目清单、考核年度内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等报市水利局。(三)集中考核。组织总体考核工作组,依据各县(区)水利局上报的自评报告等,集中开展总体考核。同时根据上报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按照工程类型、规模选取项目作考核抽查对象(其体数量及要求在年度考核评分细则中规定)。(四)实地核查。组织现场考核工作组,对所选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核查总体考核中的有关问题。(五)综合评价。统计汇总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情况,提出各县(区)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形成考核报告。(六)结果认定。市水利局建设与管理科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市水利局审定。(七)整改工作。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区
4、)水利局,并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相关县(区)水利局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市水利局在评优、评先、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各县(区)水利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