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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保障公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 施办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符合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和量化标准的政府决策。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众)依照 法定程序和方式,主动或者应邀参与本县行政决策制定和实 施等环节并发表意见的过程,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 大行政决策均应当
2、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 见。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 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 相关措施,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 强公众参与效果,保障、鼓励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过程。第六条根据决策事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决策 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民 意调查、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其他有效渠道广泛征求 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 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 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对与企业生
3、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 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 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 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决策承办 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 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 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决策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二)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等;(S)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
4、起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八条以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形式征求意见的,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众代表参加, 并在座谈会、协商会召开5日前,向参会公众代表送达决策 草案、制定依据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第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 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具体程序依照行 政听证规定执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 听证报告,作为决策建议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在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人 员或者群体中抽样问卷调查,了解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也可以委托第三 方组织问卷调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
5、众意见的,调查 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明确、易懂。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 见的,可以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统计部门或无利 害关系的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 查对象不得少于Ioo人。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以公开征求、听证以及其他 方式获取的意见建议,应当如实整理、分类汇编、研究论证, 制定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并在决策出台时同步向社 会公布。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众参与形式;(二)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以及公众意 见的概述;(S)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
6、 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未附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县政府办公室不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 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 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县政府 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依照有关 规定,做好决策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要提升解读的多元化, 除文字解读材料外,尽可能运用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政策 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等方式同步进行解读,提高公众 知悉度,促进决策有效实施。第十五条 公众认为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 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负责行政决策执行 工作的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在收到意见或者建 议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