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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廉政承诺函(格式)1.1 项目名称:1.2 日期:1.31.4 致:(招标人)1.51.6 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授予、履行期间遵守招标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承诺承担如下廉政责任:(一)投标人应配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遵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二)投标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三)投标人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以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
2、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亲属、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出国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四)投标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五)投标人发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政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如投标人违反廉政责任,经调查属实,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对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决定,或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在今后的项目中,招标人所属各单位不再考虑与投标人的合作。本承诺函在本次招投标及合同授予、履行的过程中保持有效,并作为合同的附件。1.71.8IC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