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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进一步促 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用 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 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利用以及相关设 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也称非传统水源,是指区别于传统意义 上的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主要为雨水、再生水、苦咸水等经过处理后,达 到规定水质
2、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雨水是指收集、储蓄未进入河流的大气降水用于农业灌溉、工业 用水、生活杂用水、地下水回灌等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也称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 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 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 检测设施、幽七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胸口再生水利用设 施。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 资源的
3、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钢铁、化工、火电、纺织、印染、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二)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 等城市杂用水;(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六)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 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 方式
4、建设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第八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 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再 生水利用设施。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遵循低影响开发模式,按照海 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阳江市海绵专项规划条件要求,在建设工程地面硬 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 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 定,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 入渗回补(
5、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 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二)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 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开发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 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三)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 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 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第十一条 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 用水。处理后的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
6、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 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他指标应当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第十二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 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16 )规定, 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计划用水周示。第十四条下列水源可以作为再生水源:(-)生活污水;(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三)符合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电镀、化工、印
7、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 禁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设为主、集中 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 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 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雨污分流、扩大水域和湿地面积、地表径 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 利用等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
8、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 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十七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 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第十八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计能力,应 当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 规范(GB 50335-2002 )、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 50362-2005 ) 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十九条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 城市杂用水,应
9、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X GB/T 18920-2020 ) 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 )的规定;(二)用作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1-2002 )的规定;(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199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2007 )标准的规定;(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 标准X SL 368-2006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双GB/
10、T 19923-2005 ) 的规定。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标准确定。第二十条 公共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运行或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第二十一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 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 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 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 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第二十三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 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 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